《東坡易傳》第五十二卦 艮 艮為山 艮上艮下

第五十二卦 艮 艮為山 艮上艮下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所貴於聖人者,非貴其靜而不交於物,貴其與物皆入于吉凶之域而不亂也。故夫“艮”,聖人將有所施之。“艮,止也”,止與靜相近而不同,方其動而止之,則靜之始也;方其靜而止之,則動之先也,故曰:“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此言“艮”之得其所施者也。施之於天下之至動,是以為“頤”;施之於天下之至健,是以為“大畜”。今夫兼山“艮”,是施之於“背”而已,“背”固已止矣,“艮”何加焉?所以為柅者、為輪也;所以為防者、為水也。今也不然,為輿、為枙,為山、為防,不亦近於固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此所以“不獲其身”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此所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物各止於其所,是果能止也哉?背止於身,身與之動而背不知也,今我施止於物之所,止有大於是物者。則挾而與之趨矣,我焉得知之?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其庭未嘗無人也,有六人焉①,敵應而不相與,則如無人。是道也,非向之所謂光明者也,以為無咎而已。

“校注”

①有六人焉:《蘇氏易傳》無“六”字。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自“趾”而上,至於“輔”,當其處者有其德,與“鹹”一也。“鹹”以上六為“輔”,而五為“脢”,“艮”之“輔”在五,而“脢”不取,何也?“脢”則“背”也,“艮”皆取於動者而已。“艮”則何為皆取於動者也?曰:卦合而觀之,見兩“艮”焉;見其施“艮”於止,故取其體之靜者而配之,曰“艮其背”。爻別而觀之,不見“艮”之所施,而各見其所遇之位;位有不同,而吉、凶、悔、吝生焉,故取其體之動者而不取其靜,以為其靜者已見於卦矣。上止而用下,下止而聽於上,此“艮”之正也。趾能動而聽於腓者也,“艮其趾”,不害於腓之動也;趾不自動而已,止而聽其上,上止則止,上行則行,此“艮”之正者也,故“利永貞”。腓能動而不聽於股者也,或曰“鹹其股,執其隨”,隨者股之德也,故謂“股為隨”。“艮其腓”,則股雖欲行而不能矣,下止而不聽於上,上雖有憂患而莫之救,則上之所不快也,以是為失其正矣,故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三不“艮於股”而“艮於限”,亦取諸動者也。“限”者,上下之際,所以俯仰之節也。“夤”者,自上而屬於下者也。“艮”於下之極,則其自上而下者絕矣;上下絕,心之憂也。心在六四,故憂之;及心也,謂之“薰”。

六四:艮其身,無咎。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鹹”之九四曰:“朋從爾思。”則四者,心之所在也。施之於一體,則“艮”止於所施,所不施者不及也。施之於心,則無所不及矣,故曰“艮其身”。“艮”得其要,故“無咎”。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

口欲止,言欲寡。

上九:敦艮,吉。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敦”,益也。“艮”至於輔,極矣;而又止之,故曰“敦艮”。梏者不忘釋,痿者不忘起,物之情也。在止之極而不忘於動,非天下之至厚,其孰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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