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五卦 需 水天需 坎上乾下

第五卦 需 水天需 坎上乾下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九五也。“乾”之欲進,凡為“坎”者皆不樂也,是故四與之抗,傷而後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猶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攝矣,至於五則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內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貞吉”。“光”者,物之神也,蓋出於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見遠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則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見險而不廢其進,斯有功矣。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乾”之剛,為可畏也;“坎”之險;為不可易也。“乾之於“坎”,遠之則無咎,近之則致寇。“坎”之於“乾”,敬之則吉,抗之則傷,二者皆莫能相懷也①。惟得廣大樂易之君子,則可以兼懷而兩有之,故曰“飲食宴樂”。

“校注”

①莫能相懷:《蘇氏易傳》無“莫”字,誤。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尚遠於“坎”,故稱“郊”。處下不忘進者,“乾”之常也。遠之不惰,近之不躁,是為不“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衍”,廣衍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漸近則為“沙”,逼近則為“泥”。於“沙”則“有言”,於“泥”則“致寇”,“坎”之為害也如此。然於“有言”也①,告之以“終吉”;於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敗”,則“乾”以見險而不廢其進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蘇氏易傳》改。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需於血”者,抗之而傷也;“出自穴”者,不勝而避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敵至而不忌,非有餘者不能。夫以酒食為需,去備以相待者,非二陰所能辦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為之用,此所以正而獲吉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達於五矣,其勢不可復抗,故入穴以自固。謂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願也。以不願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為安乎?其所以得免於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當位,而猶愈於四之大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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