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十一卦 泰 天地泰 坤上乾下

第十一卦 泰 天地泰 坤上乾下

“泰”,小往大來,吉,亨。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陽始於“復”而至於“泰”。“泰”而後為“大壯”,“大壯”而後為“夬”。“泰”之世,不若“大壯”與“夬”之世,小人愈衰而君子愈盛也。然而聖人獨安夫“泰”者,以為世之小人不可勝盡,必欲迫而逐之,使之窮而無歸,其勢必至於爭,爭則勝負之勢未有決焉,故獨安夫“泰”,使君子居中,常制其命;而小人在外,不為無措,然後君子之患無由而起,此“泰”之所以為最安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

“財”,材也。物至於“泰”,極矣,不可以有加矣,故因天地之道而材成之,即天地之宜而“輔相”之,“以左右民”,使不入於“否”而已。“否”,未有不自其已甚者始,故“左右”之,使不失其中,則“泰”可以常保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

《象》曰:“拔茅”、“征吉”,志在外也。

王弼曰:“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連引者也。茹,相連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於外。初為類首,舉則類從。”故曰“以其匯,征吉”。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陽皆在內,據用事之處;而擯三陰於外,此陰之所不能堪也。陰不能堪,必疾陽;疾陽,斯爭矣。九二,陽之主也,故“包荒,用馮河”。“馮河”者,小人之勇也;小人之可用,惟其勇者。“荒”者,其無用者也;有用者用之,無用者容之不遐棄也,此所以懷小人爾。以君子而懷小人,其朋以為非也,而或去之,故曰“朋亡”。然而得配於六五,有大援於上,君子所以愈安也,雖亡其朋,而卒賴以安,此所以為“光大”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

“乾”本上也,“坤”本下也。上下交,故“乾”居於內,而“坤”在外。苟“乾”不安其所而務進以迫“坤”,則夫順者將至於逆,故曰“無平不陂”。“坤”不獲安於上,則將下復以奪“乾”,“乾”之往適,所以速其復也,故曰“無往不復”。當是時也,“坤”已知難,而貞於我則可以“無咎”之矣。九三之所孚者,初與二也;以其所孚者為樂,進以迫“坤”而重違之,則危矣。故教之以“勿恤其孚”,而安“於食”,是以有“泰”之“福”。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愿也。

王弼曰:“‘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六五、上六皆失其故處而樂下者,故翩翩相從,不必富而能用其鄰,不待戒而自孚。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妹”,女之少者也。《易》女少而男長,則權在女。六五以陰居尊位,有“帝乙歸妹”之象焉。“坤”樂下復,下復而奪“乾”,“乾”則病矣,而亦非“坤”之利也,“乾”病而疾“坤”,“坤”亦將傷焉。使“乾”不病、“坤”不傷,莫如以輔“乾”之意而行其下復之願,如帝女之歸其夫者。帝女之歸也,非求勝其夫,將以祉之。“坤”之下復,非以奪“乾”,將以輔之,如是而後可。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取土於隍,而以為城;封而高之,非城之利,以利人也。“泰”之所以厚“坤”於外者,非以利“坤”,亦以衛“乾”爾。“坤”之在上,而欲復於下,猶土之為城,而欲復於隍也。有城而不能固之,使復於隍,非城之罪,人之過也,故“勿用師”。上失其衛,則下思擅命,故“自邑告命”。邑非所以出命也,然既以失之矣,從而懷之則可,正之則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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