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十卦 履 天澤履 乾上兌下

第十卦 履 天澤履 乾上兌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無者為之用也。“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九二者,虎也。虎何為用於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應乎“乾”也。故曰“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應乎‘乾’”者,猶可以用二,而“乾”親用之,不可。何哉?曰:“乾”,剛也;九二,亦剛也。兩剛不能相下,則有爭;有爭,則“乾”病矣。故“乾”不親用,而授之以六三。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為之用也。九二為三用,而三為五用,是何以異於五之親用二哉?五未嘗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夫三與五合,則三不見咥而五不病。五與三離,則五至於危而三見咥。卦統而論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別而觀之,故見其離之凶。此所以不同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無咎。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履”,六爻皆上履下也。所履不同,故所以履之者亦異。初九獨無所履,則其所以為履之道者,行其素所願而已。君子之道,所以多變而不同者,以物至之不齊也。如不與物遇,則君子行願而已矣。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九二之用大矣,不見於二,而見於三。三之所以能視者,假吾目也;所以能履者,附吾足也。有目不自以為明,有足不自以為行者,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豈非才全德厚、隱約而不慍者歟?故曰“幽人貞吉”。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為於大君。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眇者之視,跛者之履,豈其自能哉!必將有待於人而後能。故言“跛”、“眇”者,以明六三之無能而待於二也。二,虎也,所以為吾用而不吾咥者,凡以為“乾”也。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不量其跛而自與其行,以虎為畏己,而去“乾”以自用。虎見六三而不見“乾”焉,斯咥之矣。九二有之而不居,故為“幽人”;六三無之而自矜,故為“武人”。武人見人之畏己,而不知人之畏其君。是以有為君之志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愬愬”,懼也。九二之剛用於六三,故三雖陰而九二之虎在焉,則三亦虎矣。雖然,非誠虎也。三為“乾”用,而二輔之;四履其上,可無懼乎?及其去“乾”以自用,而九二叛之,則向之所以為虎者亡矣,故始懼“終吉”。以九四之“終吉”,知六三之衰也。六三之衰,則九四之志得行矣。

九五:夬履,貞厲。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九二之剛,不可以剛勝也,惟六三為能用之。九五不付之於三,而自以其剛決物,以此為履危道也。夫三與五之相離也,豈獨三之禍哉?雖五亦不能無危。其所以猶得為正者,以其位君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鏇,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三與五,其始合而成功;其後離而為凶。至於上九,歷見之矣,故視其所履,考其禍福之祥,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離也①,而復其舊,則“元吉”。鏇,復也。

“校注”

①不可以一日相離也,《蘇氏易傳》無“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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