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卷三

卷三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

鄭玄曰:訟,猶爭也,言飲食之會恆多爭也。

(坎下乾上)。訟:有孚,

乾寶曰:訟,離之遊魂也。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遁將成否,則子弒父,臣弒君。三來之二,得中;弒不得行,故“中吉”也。

終凶。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於淵,故“終凶”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恆好爭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夫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云: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云: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凶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為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為淵。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乾。三來變坤,為作事。坎為謀。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乾寶曰:省民之情,以製作也。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蓋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為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隱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為眚,謂二變應五。乾為百,坤為戶;三爻,故三百戶。坎化為坤,故“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不克訟,故逋而歸。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戶,無眚”。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為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二,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為王。二變否時,坤為事,故“或從王事”。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也。剛不能侵,故“終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渝變也。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詔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鞶帶,大帶。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終朝三拕之。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為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拕之”。使變應已,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拕),解也。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或者,疑之辭也。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爭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拕之”也。鞶帶,宗廟之服。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錫下二陽,群剛交爭,得不以讓,故終一朝之間,各一奪之,為三拕。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虞翻曰:服謂鞶帶。終朝見褫(拕),乾象毀壞。故“不足敬”。

《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訟,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序卦》曰: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

崔覲曰:因爭必起眾相攻,故受之以師也。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

何晏曰:師者,軍旅之名。故《周禮》云:二千五百人為師也。

王弼曰:丈人,嚴莊之稱,有軍正者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興役動眾,無功則罪,故“吉”乃“無咎”。

陸績曰:丈人者,聖人也。帥師未必聖人,若漢高祖、光武應此義也。

崔覲曰:《子夏傳》作大人,並王者之師也。

案:此《彖》云:師,眾。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故老子曰: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由是觀之,則知夫為王者,必大人也,豈以丈人而為王哉!故,《乾·文言》曰:夫大人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不違,而況於人乎!況於行師乎!以斯而論,《子夏傳》作大人,是也。今王氏曲解大人為丈人,臆雲“嚴莊之稱”,學不師古,匪說攸聞,既誤違於經旨,輒改正作大人明矣。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

虞翻曰:坤為眾,謂二失位,變之五,為比。故“能以眾正”,乃“可以王矣”。

荀爽曰:謂二有中和之德,而據群陰,上居五位,可以王也。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

蜀才曰:此本剝卦。案:上九降二,六二升上,是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

乾寶曰:坎為險,坤為順,兵革刑獄,所以險民也。毒民於險中,而得順道者,聖王之所難也。毒,荼,苦也。五刑之用,斬刺肌體,六軍之鋒,殘破城邑,皆所以荼毒奸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故曰“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毒以治民,明不獲已而用之,故於彖象六爻,皆著戒懼之辭也。

吉又何咎矣。

崔覲曰:剛能進義,中能正眾,既順且應,行險戡暴,亭毒天下,人皆歸往而以為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師。

陸績曰:坎在坤內,故曰“地中有水”。師,眾也。坤中眾者,莫過於水。

君子以容民畜眾。

虞翻曰:君子謂二。容,寬也。坤為民眾,又畜養也。陽在二,寬以居之,五變執言時,有頤養象。故“以容民畜眾矣”。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案:初六以陰居陽,履失其位,位既匪正,雖令不從。以斯行師,失律者也。凡首率師出必以律,若不以律,雖臧亦凶。故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家易》曰:坎為法律也。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九家易》曰:雖當為王,尚在師中,為天所寵,事克功成。故“吉,無咎”。二非其位,蓋謂武王受命而未即位也。受命為王,定天下以師。故曰“在師中,吉”。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荀爽曰:王謂二也。三者,陽德成也。德純道盛,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錫命,群陰歸之。故曰“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案:二互體震,震木。數三,王三錫命之象。《周禮》云: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是其義也。

六三:師或輿屍,凶。

虞翻曰:坤為屍,坎為車多眚。同人離為戈兵,為折首:失位乘剛無應,屍在車上,故“輿屍,凶”矣。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盧氏曰:失位乘剛,內外無應,以此帥師必大敗。故有輿屍之凶,功業大喪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荀爽曰:左謂二也,陽稱左。次,舍也。二與四同功,四承五,五無陽,故呼二舍於五,四得承之,故“無咎”。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崔覲曰:偏將軍居左。左次,常備師也。師順用柔,與險無應,進取不可,次舍無咎,得位故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

虞翻曰:田謂二。陽稱禽。震為言。五失位,變之正,艮為執。故“利執言,無咎”。

荀爽曰:田,獵也。謂二帥師禽五,五利度二之命,執行其言,故“無咎”也。

案:六五居尊失位,在師之時,蓋由殷紂而被武王擒於鹿台之類是也。以臣伐君,假言田獵。六五離爻,體坤,離為戈兵,田獵行師之象也。

長子帥師,

虞翻曰:長子謂二,震為長子,在師中,故“帥師”也。

弟子輿屍,貞凶。

虞翻曰:弟子謂三。三體坎。坎震之弟而乾之子,失位乘陽,逆,故“貞凶”。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荀爽曰:長子謂九二也。五處中應二,二受任帥師,當上升五。故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宋衷曰:弟子謂六三也。失位乘陽,處非所據。眾不聽從,師人分北,或敗績死亡,輿屍而還,故曰“弟子輿屍”。謂使不當其職也。

上六:大君有命,

虞翻曰:同人,乾為大君巽為有命。

乾寶曰:大君,聖人也。有命,天命也。五常為王位,至師之家,而變其例者。上為郊也。故易位,以見武王親征,與師人同處於野也。離上九曰:王用出征,有嘉折首。上六為宗廟,武王以文王行,故正開國之辭於宗廟之爻,明已之受命,文王之德也。故《書·泰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聯文考無罪。紂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開國,封諸侯也。承家,立都邑也。小人勿用,非所能矣。

開國承家,

虞翻曰:承,受也。坤為國。二稱家。謂變乾為坤,欲令二上居五,為比,故“開國承家”。

荀爽曰:大君,謂二。師旅已息,既上居五,當封賞有功,立國命家也。開國,封諸侯。承家,立大夫也。

宋衷曰:陽當之五,處坤之中,故曰“開國”。陰下之二,在二承五,故曰“承家”。開國,謂析土地以封諸侯,如武王封周公七百里地也。承家立大夫,為差次立大夫。因采地名,正其功勳,行其賞祿。

小人勿用。

虞翻曰:陰稱小人,坤虛無君,體迷復凶,坤成乾滅,以弒君,故“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虞翻曰:謂五多功,五動正位,故“正功也”。

乾寶曰:湯武之事。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虞翻曰:坤反君道,故“亂邦也”。

乾寶曰:楚靈、齊閔,窮兵之禍也。

《序卦》曰: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

崔覲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人眾,則群類必有所比矣。上比相阿黨,下比相和親也。相黨則相親,故言比者比也。

(坤下坎上)。比:吉。

虞翻曰:師二上之五,得位,眾陰順從,比而輔之,故“吉”。與大有旁通。

《子夏傳》曰: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夫凶者生乎乖爭,今既親比,故云“比吉”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乾寶曰:比者,坤之歸魂也。亦世於七月,而息來在已。去陰居陽,承乾之命,義與師同也。原,卜也。《周禮》三卜,一曰原兆。砷德變化,反歸其所,四方既同,萬國既親,故曰“比吉”。考之蓍龜,以謀王業,大相東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郟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德善長於兆民,戩祿永於被業,故曰“原筮元永貞”。逆取順守。居安如危,故曰“無咎”。天下歸德,不唯一方,故曰“不寧方來”。後服之夫,違夭失人,必災其身故曰“後夫凶”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

崔覲曰:下比於上,是下順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蜀才曰:此本師卦。

案:六五降二,九二升五,剛往得中,為比之主。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長正,而“無咎”矣。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虞翻曰:水性流動,故“不寧”。坤陰為方,上下應之,故“方來”也。

後夫凶,

虞翻曰:後謂上,夫謂五也。坎為後,艮為背。上位在背後,無應乘陽,故“後夫凶”也。

其道窮也。

荀爽曰:後夫謂上六。逆禮乘陽,不比聖王,其義當誅,故“其道窮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何宴曰:水性潤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潤,比之義也。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虞翻曰:先王謂五。初陽已復。震為建,為諸侯。坤為萬國,為腹,坎為心。腹心親比,故“以建萬國,親諸侯”。《詩》曰:公侯腹心,是其義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虞翻曰:孚謂五。初失位,變來得正,故“無咎”也。

荀爽曰:初在應外,以喻殊俗,聖王之信,光被四表。絕域殊俗,皆來親比,故“無咎”也。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虞翻曰:坤器為缶。坎水流坤。初動成屯。屯者,盈也,故“盈缶”。終變得正,故“終來有它吉”。在內稱來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荀爽曰:缶者應內,以喻中國。孚既盈滿中國,終來及初,非應,故曰“它”也。《象》云:“有它吉”者,謂信及非應,然後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乾寶曰:二在坤中。坤,國之象也。得位應五,而體寬大,君樂民人自得之象也,故曰“比之自內,貞吉”矣。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崔覲曰:自內而比,不失已親也。

六三:比之匪人。

虞翻曰:匪,非也,失位無應,三又多凶,體剝傷象,弒父弒君,故曰“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乾寶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要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為木德,卯為木辰,同姓之國也。爻失其位,辰體陰賊,管蔡之象也。比建萬國,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傷王政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虞翻曰:在外體,故稱外。得位比賢,故貞吉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乾寶曰:四為三公,在比之家,而得其位。上比聖主,下御列國,方伯之象也。能外親九服,賢德之君,務宣上志,綏萬邦也。故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

虞翻曰:五貴多功,得位正中,初三以變體重明,故“顯比”。謂顯諸仁也。

王用三驅,失前禽,

虞翻曰:坎五稱王。三驅,謂驅下三陰,不及於初,故“失前禽”。謂初已變成震,震為鹿,為驚走,鹿之斯奔,則“失前禽”也。

邑人不戒,吉。

虞翻曰:坤為邑師,震為人師。時坤虛無君,使師二上居五中,故不誡吉也。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謂離象明。正上中也。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據三陰,故“取順”。不及初,故“失前禽”。

邑人不戒,上使中也。

虞翻曰:謂二,使師二上居五中。

上六:比之無首,凶。

荀爽曰:陽欲無首,陰以大終。陰而無首,不以大終。故“凶”也。

虞翻曰:首,始也。陰道無成,而代有終,“無首,凶”。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虞翻曰:迷失道,故無所終也。

《序卦》曰: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崔覲曰:下順從而上下應之,則有所畜矣。

韓康伯曰:由比而畜,故曰“小畜”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

侯果曰:四為畜主,體又稱小,唯九三被畜,下剛皆通,是以“小畜,亨”也。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崔覲曰:雲如不雨,積我西邑之郊,施澤未通,以明小畜之義。

案:雲雨者,陰之氣也。今小畜五陽而一陰,既微少,才作密雲,故未能為雨。四互居兌,西郊之象也。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王弼曰: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一爻者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虞翻曰:需上變為巽,與豫旁通。豫四之坤初為復,復小陽潛,所畜者少,故曰“小畜”。二失位,五剛中正,二變應之,故“志行乃亨”也。

密雲不雨,尚往也。

虞翻曰:密,小也。兌為密。需坎升天為雲,墜地稱雨。上變為陽,坎象半見。故“密雲不雨,尚往也”。

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虞翻曰:豫坤為自我。兌為西,乾為郊,雨生於西,故“自我西郊”。九二未變,故“施未行”矣。

荀爽曰:體兌位秋,故曰“西郊”也。時當收斂,臣不專賞,故“施未行”。喻文王也。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

《九家易》曰:風者,天之命令也。今行天上,則是令未下行,畜而未下,小畜之義也。

君子以懿文德。

虞翻曰:君子,謂乾。懿,美也。豫坤為文。乾為德,離為明。初至四體夬,為書契。乾離照坤,故懿文德也。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虞翻曰:謂從豫四之初成復卦,故復自道。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何其咎,吉。”乾稱道也。

九二:牽復,吉。

崔覲曰:四柔得位,群剛所應,二以中和牽復自守,不失於行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虞翻曰:變應五,故不自失,與比二同義也。

九三:車說輻,

虞翻曰:豫、坤為車,為輻。至三成乾,坤象不見,故“車說輻”。馬君及俗儒皆以乾為車,非也。

夫妻反目。

虞翻曰:豫震為夫,為反。巽為妻。離為目。今夫妻共在四,離火動上,目象不正,巽多白眼,夫妻反目。妻當在內,夫當在外,今妻乘夫而出在外,象曰“不能正室”。三體離需,飲食之道。飲食有訟,故爭而反目也。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九家易》曰:四互體離,離為目也。離既不正,五引而上,三引而下,故反目也。輿以輪成車,夫以妻成室。今以妻乘夫,其道逆,故“不能正室”。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

虞翻曰:孚謂五。豫坎為血,為惕。惕,憂也。震為出,變成小畜,坎象不見,故血去惕出。得位承五,故“無咎”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荀爽曰:血以喻陰。四陰,臣象。有信順五。惕,疾也。四當去初,疾出從五,故曰“上合志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

虞翻曰:孚五,謂二也。攣,引也。巽為繩。豫、艮為手。二失位,五欲其變,故曰“攣如”。以,及也。五貴,稱富。鄰,謂三。兌西震東,稱鄰。二變承三,故富以其鄰,《象》曰“不獨富”。二變為既濟,與東西鄰同義。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九家易》曰:有信,下三爻也。體巽,故“攣如”,如謂連線其鄰。鄰,謂四也。五以四陰作財,與下三陽共之,故曰“不獨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得載,婦貞厲。

虞翻曰:既,已也。應在三。坎水零雨。巽為處,謂二已變,三體坎雨,故“既雨既處”。坎雲復天,坎為車,積載在坎上,故上得積載。巽為婦,坎成巽壞,故“婦貞厲”。

月幾望,君子征凶。

虞翻曰:幾,近也。坎月離日,上已正,需時成坎,與離相望。兌西震東,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上變陽消,之坎為疑,故“君子征,有所疑”矣。與歸妹、中孚“月幾望”義同也。

《象》曰:既雨既處,得積載也。

虞翻曰:巽消承坎,故“得積載”。坎習為積也。

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虞翻曰:變坎為盜,故“有所疑也”。

《序卦》曰: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崔覲曰:履,禮也。物畜不通,則君子先懿文德,然後以禮導之,故言“物畜物後有禮”也。

(兌下乾上)。履:履虎尾,不咥人。亨,利貞。

虞翻曰:謂變訟初為兌也。與謙旁通。以坤履乾,以柔履剛,謙坤為虎,艮為尾,乾為人,乾兌乘謙,震足蹈艮,故“履虎尾”。兌說而應虎口,與上絕,故“不咥人”。剛當位,故通。俗儒皆以兌為虎,乾履兌,非也。兌剛鹵,非柔也。

《彖》曰:履,柔履剛也。

虞翻曰:坤柔乾剛,謙坤籍乾,故“柔履剛”。

荀爽曰:謂三履二也。二五無應,故無元。以乾履兌,故有通。六三履二非和正,故云“利貞”也。

說而應乎乾,

虞翻曰:說,兌也。明兌不履乾,故言應也。

《九家易》曰:動來為兌為應上,故曰“說而應乎乾”也。以喻一國之君,應天子命以臨下。承上以巽,據下以說,其正應天,故虎為之“不咥人”也。

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九家易》曰:虎尾,謂三也。三以說道履五,之應上順於天,故“不咥人,亨”也。能巽說之道,順應於五,故雖踐虎,不見咥噬也。太平之代,虎不食人,亨謂於五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虞翻曰:剛中正,謂五。謙震為帝。五,帝位,坎為疾病,乾為大明。五履帝位,坎象不見。故“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虞翻曰:君子,謂乾。辯,別也。乾天為上,兌澤為下。謙坤為民,坎為志。謙時坤在乾上,變而為履。故“辯上下,定民志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

虞翻曰:應在巽,為白,故“素”。履四失位,變往得正,故“往無咎”。初已得正,使四獨變,在外稱往。《象》曰:“獨行願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荀爽曰:初九者,潛位。隱而未見,行而未成。素履者,謂布衣之士,未得居位,獨行禮義,不失其正,故“無咎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虞翻曰:二失位。變成震,為道、為大塗,故“履道坦坦”。訟時二在坎獄中,故稱幽人。之正得位,震出兌說,幽人喜笑,故“貞吉”也。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虞翻曰:雖幽訟獄中,終辯得正,故“不自亂”。

六三:眇而視,跛而履,

虞翻曰:離目不正,兌為小,故“眇而視”。視上應也。訟坎為曳。變震時,為足。足曳,故跛而履。俗儒多以兌刑為跛,兌折震足,為刑人見刑斷足者,非為跛也。

履虎尾,咥人,凶。

虞翻曰:艮為尾,在兌下,故“履虎尾”。位在虎口中,故“咥人凶”。既跛又眇,視步不能,為虎所齧,故“咥人凶”。《象》曰:“位不當也”。

武人為於大君。

虞翻曰:乾象在上,為武人。三失位,變而得正,成乾。故曰“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象》曰:眇而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而履,不足以與行也。

侯果曰:六三,兌也。互有離巽,離為目,巽為股。體俱非正,雖能視,眇目者也。雖能履,跛足者也。故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跛能履,不足以與行”。是其義也。

咥人之凶,位不當也。

案:六三為履卦之主。體說應乾,下柔上剛,尊卑合道,是以“履虎尾,不咥人,通”。今於當爻以陰處陽,履非其位,互體離兌,水火相刑。故獨唯三被咥,凶矣。

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案:以陰居陽,武人者也。三互離爻,離為響明,為於大君,南面之象,與乾上應,故曰“志剛”。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虞翻曰:體與下絕,四多懼,故“愬愬”。變體坎,得位,承五應初,故終吉。《象》曰:“志行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侯果曰:愬愬,恐懼也。履乎兌主,履虎尾也。逼近至尊,故恐懼。以其恐懼,故“終吉”也。執乎樞密,故“志行”也。

九五:夬履,貞厲。

虞翻曰:謂三。上已變,體夬象,故“夬履”。四變五,在坎中也,為上所乘,故“貞厲”。《象》曰:“位正當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乾寶曰:夬,決也。居中履正,為履貴主。萬方所履,一決於前,恐決失正,恆懼危厲。故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上九:視履考詳,其鏇元吉。

虞翻曰:應在三,三先視上,故上亦視三。故曰“視履考詳”矣。考,稽。詳,善也。乾為積善,故“考詳”。三上易位,故“其鏇元吉”。《象》曰:“大有慶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盧氏曰:王者履禮於上,則萬方有慶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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