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與印度倫理道德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印度教的淵源以及對印度社會倫理道德的巨大影響,提出:印度教是印度最大的宗教,印度文化就是宗教文化,更是印度教文化的觀點。學者們一般將印度教稱之為“道德宗教”,可見印度教對印度倫理道德的影響之大。一方面印度教的教義和訓誡成了一種強化意識形態的宗教道德,另一方面印度教對印度倫理道德的形成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關鍵字】 印度;印度教;倫理道德
人們一提到印度,往往想起佛教。的確,佛教是發源於印度的一種宗教,它在歷史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少國家的社會文化影響很大,但佛教並非是印度的唯一宗教,更不是當今印度的主要宗教。現在印度,除了佛教以外,還有伊斯蘭教、基督教、耆那教、錫克教、拜火教、印度教等,而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還是印度教。印度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之一,發源於古代印度河流域,具有近4000年的歷史。信徒超過人口的82%,也就是說多達8億以上的人口信奉該教。[1]
印度教眾神相
印度教是多神教。據說印度教的神有3.33億之多。[2]印度教經典繁多,教義十分複雜,它既有崇尚神明的理論,也有一些無神論的思想。它既是一種禁慾的宗教,又是一種縱慾的宗教,而在實際生活中,它則變成一種哲學、一種生活方式和一種風俗習慣。正如馬克思所說:“這個宗教既是縱慾享樂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慾主義宗教;既是林加(男性生殖器)崇拜的宗教,又是扎格納特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3]印度教的組織形式比較鬆散,但它有一種獨特的社會組織形式,即所謂的“種姓制度。”這種制度的典型特徵是,社會分隔、等級制度、飲食與社交限制、不同集團具有不同的世俗和宗教權利、職業世襲以及內婚制的順婚制(即高等種姓的男子可娶較低種姓的女子,反之則被視為大逆不道)。
印度教主要流行於印度和其他南亞國家。20世紀六七十年代,它的一些新興教派傳入歐美各國,在西方也有廣泛的傳播。從信徒人數來看,印度教可與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相媲美,它雖然是地區性宗教,其信徒人數低於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但是卻遠遠超過佛教,可以算得上是世界第三大宗教。據1996統計,世界上信奉基督教者為19.55億,占世界總人口的33.7%;信奉伊斯蘭教者為11.27億,占世界總人口的19.4%;信奉佛教者為3.11億,占世界總人口的6%。然而,印度教的信徒卻有8.36億,占世界總人口的13.6%。[4]
和其他宗教相比,印度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意識形態和社會現象。它在信仰和實踐方面都顯得那樣光怪陸離、紛繁雜多、甚至自相矛盾。實際上,印度教是一個由多種宗教信仰、民間習俗和生活方式相糅合的綜合體。據說,19世紀英國殖民當局曾用20年的時間對印度教作了系統的調查,最終卻沒能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當年英國外交部宣布:對印度教無法下一下準確的定義,它既是有神論的宗教,又是無神論的宗教;既是多元論的宗教,又是一元論的宗教;既是禁慾主義的宗教,又是縱慾主義的宗教;既是宗教信仰,也是生活方式等等。英國人的這個結論,足以說明印度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印度前總理尼赫魯曾對印度古代宗教和文化進行了詳細的研究,他對印度教的評論是這樣的:“作為一種信仰來看,印度教是模糊的,無定形的,多方面的,每個人都能按照自己的看法去理解。要給它下一個定義,或者用這個詞的普通意義來實在明確地說出它是否是一種宗教幾乎是不可能的。在它現在的體系中,甚至在過去,都包含著多種的信仰和儀式,從最高的到最低的,往往相互牴觸,相互矛盾。”[5]
這是印度卡朱拉霍神廟上的性愛雕塑
印度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意識形態和社會組織的綜合體。它的思想信仰、祭祀儀禮、道德戒律、修習實踐、社會結構和制度等方面都有許多鮮明的特徵,這些特徵使印度教區別於其他宗教,也使它成為一種獨具特色的宗教體系。因此可以說,印度傳統文化是以印度教文化為主體,以印度各宗教文化為核心,價值取向標準是多種文化的綜合體。對此,祖籍為江蘇無錫的台灣學者糜文開,曾留居印度達10年,曾任職於印度國際大學哲學院,對印度文化研究頗有造詣,他指出,印度文化有兩個最大的特點:“第一,我們要知道印度文化以宗教為中心。我曾說過:‘印度民族是一個宗教的民族,一切政治法律,學術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觀念,都包容在宗教的範疇中。’———其實印度只有宗教,沒有民族。在印度不同的種族,只要信奉同一的宗教,就會形成一個民族;而同一種族的人,信奉了不同宗教,便會變成不同的民族。第二,我們要知道印度文化以神話代歷史。因為印度文化以宗教為中心,所以印度自古以來,只有神話,沒有歷史,和我國注重歷史事實的記載,而對神話採取保留的態度大異志趣。[6]”
印度教就發端於公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的遷徒浪潮。早在哈拉帕文化時期(約公元前2500——1750年),印度已經出現了屬於圖騰崇拜的原始宗教,公元前2000前中期,當雅利安人趕著牛羊從波斯地區進入印度西北部地區後,印度進入吠陀時期,當時信奉的神少者說有33種,多者說有3399種。[7]雅利安人直到公元前16世紀才開始定居於印度河流域,並於公元前1000年左右逐漸形成以吠陀書為典籍的婆羅門教;其後演變形成的印度教及以其為主導的宗教哲學在印度文化中就顯示出異常突出的影響作用。[8]
世界上各國教有自己的原始宗教,可沒有那個國家像印度那樣,使古代的原始宗教在現代生活里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如古代婆羅門教祭祀萬能的意識,幾千年來都影響著它的教徒的宗教生活,到現代,祭祀的風氣不僅盛行於社會,而且深入到家庭。結婚前就有受胎禮、成果禮、出胎禮、歸家禮、結婚禮等;結婚後有滿月祭、祖先祭等多種祭祀。這樣多的祭祀現在已成了民間風俗禮儀,這足見印度教影響之大。即使在現代,印度教也有重大的發展,在印度19世紀初的宗教和社會改革運動及20世紀初的民族民主運動中,印度教又獲得復新。[9]所以,有的學者認為:“印度的宗教哲學是印度文化的靈魂。”當然它必然是印度倫理的來源。印度教這個名稱是進入印度的外國人,特別是西方人確定的,印度人自己並不這樣稱呼。他們認為自己的宗教是自古以來就和婆羅門教一以貫之的。所以印度古代的倫理觀念則多帶有相當濃厚的宗教色彩。也可以說,印度古代的倫理觀念,在相當程度上體現在印度的宗教哲學之中,現在仍然如此。
宗教是人類文化現象之一,其歷史久遠,分布普遍,影響深廣。宗教與人類生活緊密相連。人類文明的各個部門,人類活動的各個方面,從哲學思想到文學藝術,從政治經濟到文化教育,從倫理道德到風俗習慣,從科學理論到音樂、美術、建築以及舞蹈等,無論是社會的價值取向,還是人們的生活方式,都同宗教有著密切的關係。大千世界非常複雜,要理解這個世界,首先要理解人。理解人,就必須考察其一切活動,而在一切活動中,宗教起著直接影響,有時甚至是核心作用,尤其像印度這樣的國家更是如此。當我們了解印度社會和各民族或各地區的文明或文化的時候,不能不注意它們與印度教的錯綜複雜的關係,無論是歷史,還是現在。印度人對本國的宗教眾說紛紜,的確,要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是很困難的。印度學者認為宗教(dharm)不等於英文詞Religion,認為兩者是有區別的,此說不無道理。宗教是歷史的產物,至於它在歷史上起過什麼樣的作用,暫且不談,但它帶來的一些文化,不少是有用的,特別是對人們的倫理道德的影響在印度更為突出。
宗教有自己的功能和特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尤其像在印度這樣的國家裡,這點恐怕是公認的。印度教有非理性和消極的成份,這是事實;除此以外,還有科學的可取的一面,這也是事實。因為恩格斯早在一百年以前就指出過,佛教有辨證思想,其它宗教也有類似情況。“宗教也和科學、哲學、藝術一樣,不是一時衝動或則愚昧無知的產物,而是人類有了問題並作了思考的產物。”[10]印度教正是如此,我們對宗教也必須作如是觀。一個宗教的教義和訓誡,在信徒看來至高無上,信徒們必須遵從,視為一個人的必備品質和修身養性的重要條件,如若違抗,輕則受到譴責,重則受到懲處,印度教在這方面表現尤為突出。這樣,教義和訓誡成了一種強化形態的宗教道德,約束人們思想行為的準則和規範,所以宗教是一種道德;宗教力圖以神的觀念解釋世界,解釋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宗教又是一種哲學;宗教的禮儀也有所區別,不盡相同,但都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或人生的不同階段有著繁多的規定,起約束作用,有的涉及到人的出生、入學、結婚、喪葬等。有的涉及到起居飲食,男女私事,社會交往等。因此,宗教也是一種禮儀,不可勝數。這些禁忌都與人們的社會生活有著直接關係,諸如婚姻禁忌、飲食禁忌等等,人們的信仰不同,生活習俗有別,所以人們在選擇配偶和結婚時往往有種種考慮。為了所謂的婚姻吉祥,家庭和睦或生活方便而流行著一些禁忌,但是由於過分強調某些禁忌而顧及其它,也會給青年男女的擇偶、結婚帶來困難或不便,甚至造成不幸的悲劇,不同種姓的人結婚困難就是一例。這樣說明,禁忌與宗教信仰、倫理道德有密切的關係。
倫理道德是人類社會中為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而形成的行為規範或準則。它主要是通過社會輿論和各種教育使人們具有善與惡、榮與辱、正義與非正義等觀念,形成一定的習慣和傳統,從而指導和制約人們的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就必須建立一定的行為規範來協調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之間關係,於是就產生了道德倫理。在人類歷史上,自宗教產生以來,宗教內部為了調整人與神、人與人的關係也形成了嚴格的教規戒律,這些教規戒律實際上就是被神化了宗教道教,這些宗教道德同樣也反映了世俗的行業規範,必然對世俗社會的道德倫理髮生重要的影響。
在印度的這個特殊的國度里,宗教(主要是印度教)對道德倫理的影響就更為突出。印度近現代歷史上甘地所領導的民族解放運動,國內外學者把它稱之為“宗教道教型”的民族主義,可見印度教對印度社會的倫理道德影響是多么深刻。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講,印度教的道德規範就幾乎成了全社會的道德規範。甘地把印度教就直接稱之為“道德宗教”。例如,早在奧義書時代,印度教就提出了“業報輪迴”的學說。此學說的核心是:一個人死後是升天堂還是下地獄,取決於他生前所做的業(即行為),做了善業死後就有善報,做了惡業死後就有惡報。這實質上是一種倫理學說,它鼓勵人們一生積德行善,不做惡事,以求死後升天堂。這種道德觀念在印度教徒心中是根深蒂固的。
印度教不僅僅是一種精神力量,而且也是一種社會力量。它有自己的教派、社團、神職人員、種姓制度及管理機構等等,從而嚴格地控制著千百萬信徒民眾的思想和行為。因此,印度教與印度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它在維護社會秩序、協調社會關係、平衡社會心理、推動或抵制社會改革方面都會發生巨大的影響。特別是對印度倫理道德更是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完】
(配圖:印度之窗,原文作者:劉海玲,陝西大學中東研究所世界宗教與文化專業博士,本文發表於《新西部》2009年02期)【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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