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理探源》卷二 起例
《命理探源》卷二 起例
推年法
推年之法,視人所值生年乾支為主,以立春節為綱,其區別有三,如在本年正月立春後生者,皆以本年乾支為主;在本年正月立春前生者,皆以上一年乾支為主;在本年十二月立春後生者,皆以下一年乾支為主。
手掌圖
假如今年乙卯,其人四十九歲,欲知所生之年為何乾支,須用掌上捷法推之,便自確當。由本年一歲起乙卯,十一歲起乙巳,二十一歲起乙未,三十一歲起乙酉,四十一歲起乙亥,由乙亥再逆行八位,即知四十九歲為丁卯年也,列式如下:丁卯
又如今年丙辰,起人七十一歲,欲知所生之年何乾支,亦用掌上捷法推之,由本年一歲起丙辰,十一歲起丙午,二十一歲起丙申,三十一歲起丙戌,四十一歲起丙子,五十一歲起丙寅,周而復始,六十一歲又起丙辰,即知七十一歲又為丙午年也。列式如下:丙午(圖略)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時生,曆書載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立春,是巳時在午時之前,猶未立春,當作乙巳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乙巳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生,曆書載明是日午時立春。是午時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推。列式於下:丙午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時生,曆書載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時立春,是戌時在酉時之後,已過立春,作丁未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丁未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時生,曆書載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時立春,是申時在酉時之前,猶未立春,仍作為丙午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
推月法
推月之法,由人生年遁月之乾支為主,以節令為綱,其區別有三:如在本月節令後生者,即以本月所遁乾支為主;在本月節令前生者,即以上月所遁乾支為主;在本月下一節令後生者,即以下月所遁乾支為主。古歌云:
甲己之年丙作首,乙庚之歲戊為頭,
丙辛必定尋庚起,丁壬壬位順行流,
更有戊癸何方覓,甲寅之上好追求。(行夏之時,寅為歲首)
甲己年正月起丙寅,乙庚之年正月起戊寅,丙辛之年正月起庚寅,丁壬之年正月起壬寅,戊癸之年正月起甲寅。
《考原》云:上古曆元,年月日時,皆起於甲子。是甲子年必甲子月,為年前冬至十一月也,而正月建寅,故得丙寅,二月丁卯以次順數,至次年正月,得戊寅,故乙年正月起戊寅。從甲至己,越五年,共六十月,花甲周而復始,故己年正月亦為丙寅也。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子時生,歷數載明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時立春,是初一日早屬丁卯年正月矣。古歌云:丁壬壬位順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時生,曆書載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立春,是巳時在午時之前,猶未立春,不獨丙午年作乙巳年推,且須作乙巳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乙庚之歲戊為頭,是乙年正月遁戊寅,以次順數至十二月得己丑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乙巳 己丑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生,曆書載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立春,是午時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正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尋庚起,是丙年正月遁得庚寅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時生,曆書載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時立春,是戌時在酉時之後,已過立春,不獨丙午年作丁未年推,且須作丁未年正月推。古歌云:丁壬壬位順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時生,曆書載明是日酉時立春,是申時在酉時之前猶未立春,仍屬丙午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尋庚起,是丙午年正月遁庚寅,以次順數至十二月遁得辛丑也。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推日法
推日之法,由人生日定其乾支,視曆書所載某月初一某乾支,十一某乾支,二十一某乾支,則每月每日之乾支,可屈指得矣。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日子時生,曆書載明正月初一丙辰,即知為丙辰矣。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時生,曆書載明正月初一丁巳,以次順數至初九日,即知為乙丑矣。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時生,曆書載明十二月十一日壬戌,以次順數至十九日,即知為庚午矣。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推時法
推時之法,由人生日遁得生時之乾支為主。古歌云:
甲己還生甲,乙庚丙作初,
丙辛從戊起,丁壬庚子居,
戊癸何方發,壬子是真途。
甲己日起甲子時,乙庚日起丙子時,丙辛日起戊子時,丁壬日起庚子時,戊癸日起壬子時。《考原》曰:甲子日起甲子時,從甲子日順數,至此日子時得丙子,故乙日起丙子。從甲至己,越五日暴六十時,花甲周而復始,故己日子時,亦為甲子時也。
假如丁卯年壬寅月、丙辰日子時生,古歌云:丙辛從戊起,是丙日子時遁得戊子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又如丙午年庚寅月乙丑日午時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乙日子時遁得丙子,以次順數至午,遁得壬午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又如丁未年壬寅月庚午日戌時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庚日子時遁得丙子,以次順數至戌,遁得丙戌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推大運法
凡推大運,俱從所生之日,陽男陰女順行,數之未來節,陰男陽女逆行,數之過去節,皆遇節而止。三日為一歲,以知大運之所起,十年一易也。
萬育吾曰:古人以大運一辰應十年,折除以三日為一歲者,何也?蓋一月之終,晦朔周而有三十日,一日之終,晝夜周而有十二時(一時有八大刻,二小刻,十二時周,計有一百二十刻。);以三日計,有三十六時,合三百六十刻,正應一歲三百六十日為一歲之數;以一月計,有三百六十時,以三百六十時計,合三千六百刻,正應一辰十年,三千六百日也。經云:人生百二十歲為周天,即此義也,若夫折除之法,必用生者實歷過日時,數其節氣,較其多寡,陽男陰女,則順數至生日後未來節氣日時止,順而行之;陰男陽女,大運以生日前過去節氣日時為數,逆而行之。以三日為一歲,六日為二歲,九日為三歲,三十日為十歲,有餘為零,零即多也。不足當借,借即欠也。假如陽命正月初一日丑時正一刻生,至初四日丑時正一刻立春節,乃足一歲,若在寅時,則多一時,乃零一旬,若春在子時,則少一時,乃借一旬。至於交運之年,尤需扣足。如甲子陽男十二月二十四日已時生,是月也二十九日申時立春,陽男數以未來之日,自二十四日已時至二十五日已時方是一日之實數,至二十九日申時正得五日三時之節氣,實歷過六十三日折除,過六十三時折除,計六百三十日,乃一歲奇九月之大運,必自十二月生日後,實歷二十有一月,方交大運。如此推之,乃是丙寅年九月二十四日巳時,始行大運。若不得其實歷之數,率以為二歲起運,則失之矣。
按百二十刻之說,當參觀論時刻篇
陽男陰女
陽男者,甲丙戊庚壬五陽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丙午年庚寅月九日午時生男,順數至二月初九日卯時驚蟄節,實歷有十天欠三時,以三日為一歲折之,是為十歲欠三十天,起運從生月庚寅順布,始行辛卯,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初十辛卯 二十壬辰 三十癸巳 四十甲午 五十乙未 六十丙申 七十丁酉 八十戊戌。
大運十歲,扣足欠足三十天,每逢乙庚之年十二月初九日,午時交換。
陰女者,乙丁己辛癸五陰年所生之女也,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時生女,作丁未年壬寅月推,起大運當以丁未為陰,壬寅為正月,由丙午年十二月(是月小建)十九日戌時,順數至丁未年正月二十日午時驚蟄節,實歷有三十天欠四時,以三日為一歲折之,是為十歲欠四十天,起運從生月壬寅順布,始行癸卯。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初十癸卯 二十甲辰 三十乙巳 四十丙午 五十丁未 六十戊申 七十己酉 八十庚戌
大運十歲,扣足欠四十天,每逢丙辛之年,十一月初九日戌時交換。
陰男陽女
陰男者,乙丁己辛癸五陰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丁卯年壬寅月初一子時生男,逆數至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時立春節,實歷有五時,以三日為一歲折之,是為一歲欠三百一十天,起運從生月壬寅布,始行辛丑,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初一辛丑 十一庚子 廿一己亥 卅一戊戌 四一丁酉 五一丙申 六一乙未 七一甲午
大運一歲,扣足欠三百一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二十一日子時交換。
陽女者,甲丙戊庚壬五陽年所生之女也。假如丙午年辛丑月十九日申時生女,逆數至十一月十九日卯時小寒節,實歷有三十天零五時。以三日為一歲折之,是為十歲多五十天,起運從生月辛丑逆布,始行庚子。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庚午 甲申 初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運十歲,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時交換。
五行相生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為五行相生。
《河圖》一六為水居北,二七為火居南,三八為木居東,四九為金居西,五十為土居中。北方水生東方木,東方木生南方火,南方火生中央土,中央土生西方金,西方金生北方水,此五行相生之序也。
《白虎通》云:木生火者,木性溫暖,火伏其中,鑽灼而出,故木生火。火生土者,火熱能焚木,木焚而成灰,灰即土也,故火生土。土生金者,金居石依山,津潤而生,聚土成山,山必生石,故土生金。金生水者,少陰之氣,溫潤流澤,銷金亦為水,所以山雲而從潤,故金生水。水生木者,因水潤而能生,故水生木也。
五行相剋
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此為五行相剋。
《洛書》:戴九履一,左三攸七,二四為肩,六八為足,五居中央。一六水克二七火,二七火克四九金,四九金克三八木,三八木克五中土,五中土克一六水,此五行相剋之序也。
《白虎通》云:五行所以相害者,天地之性眾勝寡,故水勝火也;精勝堅,故火勝金;剛勝柔,故金勝木;專勝散,故木勝土;實勝虛,故土勝水也。
按:《白虎通》雖未雲克,而雲害,雲勝其義同。《說文》云:害傷也。《增韻》云:害,殘也。師古曰:五勝,五行相勝也。《廣韻》云:勝者,負之對也。
支藏人元五行
《古歌》云:子宮癸水在其中,醜癸辛金己土同,
寅宮甲木兼丙戊,卯宮乙木獨相逢,
辰藏乙戊三分癸,巳中庚金丙戊叢,
午宮丙火併己土,未宮乙己丁共宗,
申位庚金壬水戊,酉宮辛字獨豐隆,
戌宮辛金及丁戊,亥藏壬甲是真蹤。
王逵《蠡海集》云:地支內所藏天干者,子午卯酉為四極,寄四祿焉。辰戌醜未為四藏,寓四墓焉。故此八支各藏一陰。寅申巳亥為四開闔,就生四祿焉。故各藏二陽,戊藏辰戌,己藏醜未。陰陽各歸其所,戊藏於巳,己藏於午,則亦就寄祿而藏焉。
按:支藏之五行,以孟、仲、季區別之,其義有三。四孟者,乃陽乾長生臨官寄臨之所也。寅為丙戊之長生,又為甲之臨官,故丙火戊土甲木寓焉。巳為庚之長生,又為丙戊之臨官,故庚金丙火戊土寓焉。申為戊壬之長生,又為庚之臨官,故戊土壬水庚金寓焉。亥為甲之長生,又為壬之臨官,故甲木壬水寓焉。四仲者,乃陰乾臨官寄臨之所也。子為癸之臨官,故癸水寓焉。卯為乙之臨官,故乙木寓焉。午為丁之臨官,故丁火己土寓焉。酉為辛之臨官,故辛金寓焉。四季者,乃陰乾、陽乾、冠帶、墓寄臨之所也。醜為癸之冠帶,金之墓,又為己之墓,故癸水辛金己土寓焉。未為丁己之冠帶,又為木之墓,故辛金丁火戊土寓焉。《考原》云:金長生於巳,故醜可為辛金之墓;水長生於申,故辰可為癸水之墓;木長生於亥,故未可為乙木之墓;火長生於寅,故戌可為丁火之墓也。
十乾生克定名
凡推十乾生克,以日乾為我,與年乾、月乾、時乾及支中所藏之乾相比較,觀其為比、為生、為克。陽見陰,陰見陽,則為正。陽見陽,陰見陰,則為偏。與我比者,為比肩、為劫財、為敗財。我生者,為傷官、食神。我克者,為正財、偏財。克我者為正官、偏官。生我者,為正印、偏印。偏官亦曰七煞,偏印亦曰倒食、又曰梟神。
五陽乾
甲 丙 戊 庚 壬
比肩 甲 丙 戊 庚 壬
敗財 乙 丁 己 辛 癸
食神 丙 戊 庚 壬 甲
傷官 丁 己 辛 癸 乙
偏財 戊 庚 壬 甲 丙
正財 己 辛 癸 乙 丁
偏官 庚 壬 甲 丙 戊
正官 辛 癸 乙 丁 己
偏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正印 癸 乙 丁 己 辛
五陰乾
乙 丁 己 辛 癸
比肩 乙 丁 己 辛 癸
敗財 甲 丙 戊 庚 壬
食神 丁 己 辛 癸 乙
傷官 丙 戊 庚 壬 甲
偏財 己 辛 癸 乙 丁
正財 戊 庚 壬 甲 丙
偏官 辛 癸 乙 丁 己
正官 庚 壬 甲 丙 戊
偏印 癸 乙 丁 己 辛
正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按:先賢論命之旨,本乎陰陽,察乎人情,非無因也。觀其以木火土金水之五行,而演成比、食、財、官、印五種,即知其定名之義,莫不親切處來也。
何以謂之我比者,即甲乙木日乾,見甲乙木是也。然我比之中,有親疏之別,故有為比肩、為劫財、為敗財之不同。甲屬木為陽,乙屬木為陰,甲見甲,同一屬木,同一為陽;乙見乙,同一屬木,同一為陰,既可同聲相應,又可同氣相求,此我比之親者,故為比肩。甲見乙,同一屬木,有陰陽之異,乙見甲,同一屬木,亦有陰陽之異,雖可聲應,不可氣求,比我比之疏者,故為敗財、劫財。語云:眾擎易舉,獨力難成,故人命貴有比我者之劫財、敗財。而尤貴有比我者之比肩也。(餘干同此)
何以謂之我生者,如甲乙木日乾,見丙丁火是也,然我生之中,有直接間接之分,故有為食神、為傷官之不同。甲屬木為陽,丙屬火亦為陽,甲見丙,以我陽木生彼陽火;乙屬木為陰,丁屬火亦為陰,乙見丁,以我陰木生彼陰火,一氣相生,出乎天然,此我生之直接者,故為食神。甲屬木陽,丁屬火為陰,以我陽木生彼陰火;乙屬木為陰,丙屬火為陽,以我陰木生彼陽火,異氣相生,迫於人情,此我生之見接者,故為傷官。古云:人貴自食其力,蓋人必聚精會神,始能作事,能作事,始得報酬。得報酬,始能飲食。先賢定名曰我生者為食神、傷官,即此義也。又云:凡人須勤作生活,蓋能生始能活也。然間接生活,不若直接生活之自然,所以食神勝於傷官,故人命貴有我生者之傷官,而尤貴有我生者之食神也。
何以謂之我克者,如甲木日乾,見戊己土是也。然我克之中,有偏正之分,故有為偏財、為正財之不同。甲屬木為陽,戊屬土亦為陽,以我陽木克彼陽土;乙屬木為陰,己屬土亦為陰,以我陰土克彼陰土。只有以力假仁之霸,並無陰陽融合之情,此我克之偏者,故為偏財。甲屬木為陽,己屬土為陰,以我陽木克彼陰土;乙屬木為陰,戊屬土為陽,以我陰木克彼陽土。既有陰陽融合之情,又有以德行仁之妙,此我克之正者,故為正財。《大學》十章,理財居半,蓋人主所以加惠天下者財,奔走人才者亦財。天子無財,不能澤一民,不能辦一事,而況其下焉者乎?又曰:以義為利,則財恆足。夫利本於義,其出於正可知。利本於非義,其出於偏更可知。故人命貴有我克者之偏財,而尤貴有我克者之正財也。
何以謂之克我者,如甲乙木日乾,見庚辛金是也。然克我之中,有偏正之殊,故有為偏官、正官之不同。甲屬木為陽,庚屬金亦為陽,以彼陽金克我陽木;乙屬木為陰,辛屬金亦為陰,以彼陰金克我陰木。只有專制壓迫之力,並無剛柔寬猛之方,此克我之偏者,故為偏官,為七煞。甲屬木為陽,辛屬金為陰,以彼陰金克我陽木;乙屬木為陰,庚屬金為陽,以彼陽金克我陰木。既有陰陽協合之功,必得勸懲賞罰之效,此克我之正者,故為正官。孔子曰:君子懷刑,小人懷惠。懷刑者,畏官法也;懷惠者,貪貨利也。世人懷官刑,而不貪貨利,則各安生理,有不家齊而國治者乎!故人命貴有克我者之偏官,而尤貴有我克者之正官也。
何以謂之生我者,如甲乙木日乾,見壬癸水是也。然生我之中,有偏正之異,故有為偏印、為正印之不同。甲屬木為陽,壬屬水亦為陽,以彼陽水生我陽木;乙屬木為陰,癸屬水亦為陰,以彼陰水生我陰木。只有物質名分之相生,並無陰陽密邇之關切,此生我之偏者,故為偏印。甲屬木為陽,癸屬水為陰,以彼陰水生我陽木;乙屬木為陰,壬屬水為陽,以彼陽水生我陰木。既有物質名分之相生,又得陰陽密邇之關切,此生我之正者,故為正印。《說文》云:印者,執政所持之印也。萬育吾曰:朝廷設官分職,畀以印綬,使之掌管。官而無印,何所憑據?是以印繼官後,蓋有印之官,始能福民利國,故人命貴有生我者之偏印,而尤貴生我者之正印也。以上五節,悉本人情物理,能明乎此,即愛群、生活、齊家、守法、敦信之道亦寓於中,豈恃為究心命理者,所當知哉。假如甲子年辛未月甲申日丙寅時,以日乾為我,甲屬木為陽,先論天干年乾見甲木,為我比者,陽見陽為比肩,月乾見辛金為克我者,陽見陰為正官,時乾見丙火為我生者,陽見陽為食神。次論地支年支見子,《古歌》云:子宮癸水在其中,是子藏癸水也。癸水為生我者,陽見陰為正印。月支見未,《古歌》云:未宮乙己丁共宗,是未藏乙木己土丁火也,乙木為我比者,陽見陰為敗財,己土為我克者,陽見陰為正財,丁火為我生者,陽見陰為傷官。日支見申,《古歌》云:申位庚金壬水戊,是申藏庚金壬水戊土也。庚金為克我者,陽見陽為偏官,即七煞。壬水為生我者,陽見陽為偏印,戊土為我克者,陽見陽為偏財。時支見陰,《古歌》云:寅宮甲木兼丙戊,是寅藏甲木丙火戊土也。甲木為比我者,陽見陽為比肩。丙火為我生者,陽見陽為食神。戊土為我克者,陽見陽為偏財。列式如下:
乾造前清同治三年六月十五日寅時生
比肩 | 正官 | | 食神 | ||||||
甲 | 辛 | 甲 | 丙 | ||||||
子 | 未 | 申 | 寅 | ||||||
正印 | 敗財 | 正財 | 傷官 | 七煞 | 偏財 | 偏財 | 比肩 | 食神 | 偏財 |
七歲壬申 十七癸酉 廿七甲戌 卅七乙亥 四七丙子 五七丁丑 六七戊寅 七七己卯
大運七歲啟行,扣足欠六十天,每逢辛丙之年,四月十五日寅時交換。
又如丙午年庚寅月乙丑日壬午時,以日乾為我,先論天干。年乾見丙火,為我生者,陰見陽為傷官。月乾見庚金,為克我者,陰見陽為正官。時乾見壬水,為生我者,陰見陽為正印。次論地支,年支見午,《古歌》云:午宮丁火併己土,是午藏丁火己土也。丁火為我生者,陰見陰為食神。己土為我克者,陰見陰為偏財。月支見寅,寅藏甲丙戊,為劫財傷官正財。日支見醜,醜藏癸辛己,為偏印七煞偏財。時支見午同年支。列式如下:
乾造清道光二十六年正月初九午時生(式略。)
大運十歲,扣足欠三十天。每逢乙庚之年,十二月初九日午時交換。
又如己卯年丁卯月丙辰日戊戌時:
傷官 己卯 正印
敗財 丁卯 正印
日乾 丙辰 正印食神正官
食神 戊戌 正財敗財食神
大運一歲,扣足欠一百六十天。每逢己甲之年,十月初二日戌時交換。
又如辛亥年癸巳月丁酉日己酉時
(式略)
大運三歲,扣足多一百七十天。每逢甲己之年,十月十九日酉時交換。
推命宮法
凡推命宮,先由手掌之子位起正月,向亥逆數,至所生之月為止,再以所生之時,加臨生月所臨支位,以次順數,至卯位為止,即以卯字所臨手掌定位之支為某宮。欲知某宮之乾,再以年乾遁之。
手掌圖
巳 | 午 | 未 | 申 |
八月 | 七月 | 六月 | 五月 |
辰 | | 酉 | |
九月 | 四月 | ||
卯 | 戌 | ||
十月 | 三月 | ||
寅 | 醜 | 子 | 亥 |
十一月 | 十二月 | 正月 | 二月 |
俞曲園《遊藝錄》云:凡欲求命宮,先從子上起正月,逆行十二辰,乃將所生之時,加於所生之月,順行十二位,遇卯即命宮。假令甲子年三月酉時生,如前圖則卯在辰上,仍隨甲子年,起甲年正月丙寅,則辰上之乾戊也,即以戊辰為宮。
按:推命宮之,固以生月為主,然古人謂交過中氣,即作次月推,此又不可不知。中氣者何?正月雨水也,二月春分也,三月穀雨也,余仿此。
假如丙午年十二月節過了大寒,推命宮須作正月,以正月加臨子位,是至所生之月矣。再以生時之申,加臨正月子位,以次順數,至卯位止,卯字所臨手掌定位是未,即為未宮。再以丙午年起庚寅,即知為乙未宮也。列式如下: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時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劫財 辛丑 傷官劫財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財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歲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運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時交換。
命安未宮
按:安命乙未亦可。
推小限法
凡推小限,以生年之支,加於命宮之上,以次逆數,至本流年歲支為止,視歲支所臨手掌定位為某支,即知為某限。欲知某限之乾,再以本流年之乾遁之。
假如丙午命,乙未宮,於乙卯年推其小限,即以生年之午,加臨未宮,以次逆數,至本流年歲支卯止,卯字所臨手掌定位是戌,即為戌限。再以乙卯年起戊寅,即知為丙戌限也。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時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敗財 辛丑 傷官敗財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財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歲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運十歲,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時交換。
命安未宮,小限蒞戌。
按:安命乙未,小限丙戌,亦可。
推流年法
凡推流年,即以所值本流年乾支為主,其論生克,亦如上例。經云:太歲為一年主宰,烏不可重視之哉。
假如庚金日主,於乙卯年推,即是流年乙卯,乙木為我克者,陽見陰為正財。列式如下: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時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敗財 辛丑 傷官敗財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財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歲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運十歲,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時交換。
命安未宮,小限蒞戌,流年乙卯,正財主事。
推胎元法
俞曲園《遊藝錄》云:四柱之外,佐以胎元,胎元者,受胎之月也,生月乾前一位,支前三位即是。
如己巳月生,則胎元在庚申,壬午月生,則胎元在癸酉,余仿此。
《三命通會》云:以當生前三百日,為十月之氣,乃是受胎之正。
如甲子日生,即以甲子為受胎之日,蓋五六計三百日也,余仿此。
按:此二說俱有理由,合併錄之。
推息法
《淵海子平》云:起息之法,取日主天干合處,地支合處即是。
《星平會海》云:假如甲子日主,取天干甲與己合,又取地支子與醜合,即己丑是息。余仿此。
推變法
《淵海子平》云:起變之法,取時上天干合處,時下地支合處即是。
《星平會海》云:假如丙寅時,取天干丙與辛合,地支寅與亥合,即辛亥是變。余仿此。如柱中天干無辛字,地支無亥字,虛邀亦可,不必盡拘。
推通法
《淵海子平》云:起通法,假如甲子月寅時生,卯上安通,取甲己之年丙作首,即丁卯是通。
原注云:寅卯相通,辰巳相通,午未相通,申酉相通,戌亥相通,子醜相同,是也。
按:人之窮通,系乎命運,而宮限之向背,亦與命運攸關,皆亦重視。若胎息變通四法,不過古人言命之一說,似可毋庸拘泥,茲因古籍所載,錄之聊備一格。
推小運法
《星平會海》云:小運之法本由時,陽男陰女順相宜。陰男陽女隨逆轉,一位一歲不差移。
假如陽年男命順行,甲子時生,一歲即行乙丑,二歲丙寅,三歲丁卯。陽年女命逆行,甲子時生,一歲即行癸亥,二歲壬戌,三歲辛酉。一位一年,周而復始。陰年男命逆行,陰年女命順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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