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名道姓:十六、姓名與法律規條

十六、日本女人為何要上街遊行——姓名與法律規條

用一則新華社的訊息作開篇語:

“大約20名日本女性議員11日(2001年5月11日)上書日本法務大臣森山真弓,要求對結婚夫婦只能使用同一個姓氏的現行法律作出修改。這些女性議員的行動代表了不少日本婦女渴望在婚後保持獨立性的呼聲。

日本現行的《民事法》規定,新婚夫婦在註冊登記時,必須在兩個人的姓氏中選擇一個作為新組建家庭的姓氏。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婦女在婚後都放棄了自己的娘家姓氏,改隨夫姓。如果女方不願意改隨夫姓而堅持自己的姓氏,那么她本人將遇到無窮無盡的麻煩,例如因難以證實身份而無法購買機票、無法接收信件,夫婦兩人的孩子也將在法律上被視作‘婚外子女’而受到多種歧視,其中包括無法正常地享有繼承權。

近年來,日本女性的獨立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婦女不願在婚後改隨夫姓。五年前,日本政府的一個顧問小組就曾提出過修改《民事法》中相關條款的建議,其內容包括允許婚後雙方各自保留原有的姓氏,並取消“婚外子女”的歧視性政策。該提議後來因遭到執政黨自民黨的反對而被棄用。

如今,日本國內又掀起新的婦女獨立浪潮,要求修改《民事法》有關婚后姓氏使用條款的呼聲再次高漲起來。20多名日本女議員共同起草了一份修改《民事法》的草案,提出要保障婚後使用娘家姓氏的日本婦女不被剝奪應有的權利。這份草案已於早些時候送交了日本國會參眾兩院。

法律是什麼?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姓名又是什麼?簡言之,姓名只是代表個人的語言符號。

那么,莊嚴的法律又與樸素的姓名有何聯繫呢?這個問題連作者自己也曾迷惑過。不過,博覽大量的法律和姓名書籍後,作者不得不得出如下一個結論:同法律規條的無孔不入一樣,姓名本身也是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的,他倆不由自主地碰在一起的機會實在大大超乎人們的想像。

鑒於姓名與法律彼此盤根錯節的複雜關係,撰此文時,作者只得借用歸納分析理論的“層層剝離”手法,從小範圍到大領域,從外部交叉到內部聚合,簡要析之。

姓名與法律的交叉點上有兩個重要議題值得深究:一是法律條令制約和促進姓名的發展演變;二是姓名反過來以其特別的方式服務於法製法規。

姓名之受制於法,中外有別。眾所周知,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基本上是封建皇權史的演義和變更,是“聯即國家”的八治統治手段的徘徊和重構。西方的情況則迥乎不同,雖也步入過人治的荊林,但畢竟法治觀念和法制體系成形較早,發展亦見熟練。這種區別在姓名系統中也有明顯的界定。

掘文就以這種區別為契機,先將姓名受制於法這一論題分中外兩種情況予以闡述。國外姓名的發展要比中國遲去幾千年,大量出現且達到多數人有名有姓的地步不過是中世紀中期以後的事。彼時,從法的觀念上看,姓名僅作為解決財產所有權和實施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種手段,還顯得不十分重要,但就姓名學本身來說,爭先湧現的教名則為姓名系統充實了一支繁衍猖厥的生力軍。

事實上,由於西方流行的這種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教會的各種立法和規定,具有法律同樣的約束效果,因而把它作姓名法的“始作俑者”也是不十分過分的。例如教名的選擇,必須在《聖經》、《古蘭經》或教會曆法的範圍內;再例如,1563年無主教開會宣布:在洗禮時,如果父母堅持給嬰兒另取他名,應取得天主教神甫的同意,但要冠以聖徒名作為“第二或第三洗禮名”等等,教會的這些清規戒律,對姓名的選用產生的影響是巨大的。

真正出現關於姓名的立法,是在19世紀前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宗教的傳播、人口比較集中的大城市的出現、農村人口的增長、徵兵納稅以及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和人口遷徙的發展,姓名作為人的代號在社會生活中愈來愈重要,另一方面,法律的日臻完備也使其觸角能自由暢通地伸入姓名領域,所謂瓜熟蒂落,水到渠成,姓名與法律終於在上世紀初彼此伸出了溝通和聯姻的雙手。

國外關於姓名的立法有兩種情況,一是本國的政府的立法,二是外國強權的挾制。

與我們一衣帶水的東鄰日本,是一個典型的“名出乎政”的國家。日本關於姓名的立法源自宮庭。公元810年,第54代天皇仁明天皇即位後,對於御名的授予開始實施新的規定:御名必須由兩個佳字組成。所謂佳字,就是由文章博士等著名文人和宮廷大臣們精心排選出的吉祥字,如堀河天皇的御名是“善仁”,後來,明治天皇對“仁”字特別親昧,專下聖旨,規定所有皇太子名的後面一字都必須用“仁”字,所有公主名的後一個字則以“子”字為宜。例如大正天皇的御名是嘉仁;當今天皇的御名是裕仁等,即是照章辦事。

當日本天皇“仁”字風靡時,除貴族有姓有名外,日本的平民百姓還只是有名無姓。明治維新後,為了方便管理,日本政府才頒布了戶籍法,命令全國平民“必須人人有姓氏”。並且美其名曰此乃“日本國民的一種義務”。大概是逆反心理作崇,百姓們並不受寵若驚,大部分人無動於衷,後來政府三令五申,人們才開始翻書查史,尋找佳姓,許多人實在找不出特別好的姓氏,就不約而同地把目光瞄向了神官手中吉祥威力的標誌——鈴木,這么一來形成了一種戲劇效果,鈴木成為日本當今最大的姓。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催促太緊,人們飢不擇食,看見什麼中意的東西,就信手拈來,取以為姓:有以西村、崗村之類的村莊取姓者,有以山下、山本、渡邊等地名為姓者,或以白鳥、小熊之類的動物作姓,一時間姓氏大亂,上至日月星辰,下至花鳥蟲魚;從職業住所到宗教信仰、從自然現象到思想意識,各種各樣的姓氏散布東羸。如高杉、西園寺、服部、大庭、鳥居等等,據當時的史官統計,幾千萬日民享有二十多萬種姓氏,真是蔚為壯觀。

為了消除紊亂、精簡姓氏,鑒於日本人名中漢字使用渙亂成災,1946年,日本政府對日語中的幾萬漢字進行了改革和限制,公布了1850個當用漢字,連同此後補充的92個作為新生嬰兒取名的選擇,否則政府不予註冊戶籍。這一改革收效顯著,日本姓名的發展從此逐漸走向集中和精練。

日本政府在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日本的夫妻同姓現象自此始矣!不少婦女同志對此極為不滿,認為是大男子主義作怪,遂自發組成“反對結婚改姓會”,並走上街頭,遊行示威,以企改變這一局面,後果如何,不得而知。不過從本文篇首那則訊息看來,男女平等的口號還得繼續喊下去。

西方關於姓氏的立法始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19世紀未,法國大革命倡導自由之風,姓名系統亦坐上順風船,人人皆以別出心裁的名字自傲,各種怪誕名充斥街衢,第一共和國掌權後,1803年,新政府制訂一份專門的姓名法令,將起名的來源限於歷史人物和各種曆法,並規定公民起名之後不但不能自行改姓,就是改名也須正當理由,並提交民事法庭審議批准,換姓還須由國家元首在官方報紙上發布更換姓氏的法令,一年之後,換姓者才能要求民事法庭批准使用新姓,由於換姓改名得之不易,那些覺得現名不佳者大多私下起個名字,在親朋好友中叫著過過癮,到了官方場合又恢復原名。

1804年,著名的拿破崙法典即《法國民法典》出台,又給災難深重的姓名系統套上了一道緊箍咒:法典不僅規定每個法國公民都有義務把家系名稱的姓在本族中代代相傳,而且還要求當時處於法國支配下的鄰近各國照辦,從此,限制取姓,用姓的各種法規在歐洲各國紛紛推出。

法國以後,姓名立法較早且條文完備的當數斯堪的那維亞半島上的勞蘭。不過這已是一個世紀以後的事了。1921年,芬蘭政府頒布《姓名法》,嚴正聲明公民的姓名受法律保護,並由專門機構管理姓名檔案,監督姓的使用。若發現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可向法庭起訴。若要改變姓名或增減自己的名字,必須向當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並在地方報紙上聲明,才能向戶籍機關登記備案,方始生效。

土耳其姓名立法是和其它改革措施一起出籠的。1934年11月24日,剛剛享受到革命勝利果實滋味的凱末爾政權通過大國民議會實施了《取姓法》,法案公布之日起,歷史上流傳下來的帶有宗教封建色彩的尊號和稱號一律作廢,並實行新的稱謂方式:巴伊和巴楊,即先生(Bay)和小姐(Bayan),巴伊、巴楊和姓一起使用,放在姓氏之前,如Bay A Kyol 或Bayan Akyol ,即巴伊阿克約爾,巴楊阿克約爾。

土耳其人原來沒姓,《取姓法》卻規定每個土耳其人必須有姓,為了讓公民取姓方便,政府提供一份單子,讓人從中挑姓,如厄茲蒂爾克(真正的土耳其人)、切廷蒂爾克(嚴肅的土耳其人)、申蒂爾克(高興的土耳其人)、阿克約爾(一路平安)等等,儘管如此,土耳其人的用姓還是禁不住五花八門,無奇不有,有以藥濟師、漁夫,姆拉格人等職業、出生地為姓,有以父名或父親職業為姓的。如姓“皇斯曼拉加的兒子”(屠夫或肉鋪掌框櫃的獨兒子)。此外,重大的歷史事件、神話故事,動物,綽號,一些獨特的詞等亦被取以為姓。如當今土耳其最著名的作家阿齊茲·納辛(Azziz Nesin)的姓“納辛”土耳其語意“你是誰”這就象中國公民姓山芋、黑驢、別碰我、母夜叉一樣實乃姓名學中一絕。

各國政府關於姓名的立法基本上是嚴謹的,但也有不少例外。如只有800萬人口的瑞典,就有100萬人使用安德遜,詹森,卡爾遜三個姓,而且有300萬人的名字只局限於六個男名和六個女名。同姓名現象給政府工作帶來麻煩,政府於是採取“大棒加黃油”政策,下令鼓勵百姓改名易姓,並規定給予一定報酬,還設計了不少音節優美的姓氏供人們參考。與此相反,荷蘭人要改姓則要向政府及女王申請,還須繳納250荷蘭盾,其鄰國比利時招術更絕,誰要改名,得交“改名稅”。更有甚者,冰島在1925年6月27日通過《姓名法》,禁止人們用姓,這不能說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自由”。

法律本身是帶有強制性的,政治強權的壓制,往往成為文化傳播的重要手段,在征服和被征服的歷史上,往往會產生種種畸形的,強加於被征服國的法律,人名文化中的外國強權的壓制,也有其明顯的烙印。

最能反映政治強權對文化衝突和交融的例子是猶太人的人名系統。猶太人名可謂歷盡滄桑,傷痕累累。十八世紀末到十九世紀初,歐洲各國掀起了一股排猶反猶浪潮,1787年,奧皇下令加里西亞和布哥維那的猶太人採用固定的姓,並向當局登記。不久,俄國沙皇和拿破崙也隨之效法,下令境內所有猶太人在限制期內選好固定的姓。所謂固定的姓,就是在限定範圍內的姓氏,如匈牙利的猶太人就只能姓“白色、黑色、大的、小的”四姓。更有不少國家強加給猶太人一些帶有侮辱色彩的姓。如“瘦皮猴”、“公牛尾巴”、“蠢驢腦袋”等等,在權力強權面前,猶太人不得不屈服地依從了。

二戰時期,猶太人又成了砧板上之肉坯,任人宰割。1938年8月17日,德國納粹當局下令,禁止猶太人使用非猶太人的姓名,甚至限定猶太人只能使用官方頒布的《猶太人姓名一覽表》中列舉的185個男名和91個女名,規定要求1939年1月1日前,猶太人必須用新姓名到地方當局登記,此後所有活動都以新名為準,否則無效。繼納粹希特勒之法令後,歐洲的納粹傀儡競相仿尤。法國維希當局於1942年3月通令禁止猶太人用非猶太姓名。同年7月,挪威吉斯林政府也下令禁止猶太人用與挪威語言相通的詞作姓名。這些反動法令直到1948年猶太歷5月14日以色列國成立,大批猶太人移居以色列後才基本廢止了。

無獨有偶,太平洋上之島國菲律賓也曾遭到同樣之命運。1521年3月16日,探險家麥哲倫代表葡萄牙人登上了菲律賓。十七世紀以後,江山易主,西班牙人成了群島的主宰。1849年11月11日西班牙駐菲總督克拉維里亞頒布一道命令,強迫所有的菲律賓人改用西班牙姓,法令上附有數以千計的從馬德里姓名地址錄和旅遊日誌里抄來的西班牙姓,供菲律賓人按地區挨村挨戶地選用,現在菲律賓常常一個鎮或一個村的人大都使用同一個字母起首的西班牙姓,便是殖民主義文化的鏡像。

其實,何止猶太人和菲律賓人如此。有殖民主義和戰爭強權壓制的民族,姓名系統基本上都打上了鐵鑄的烙印。寮國人使用姓遲至於1943年7月28日,就是由於法國殖民主義者駐印度支那聯幫總督下令規定每人須有名有姓才開始出現的。目前,許多非洲黑人姓白人的姓,也是殖民主義大棒政策下的產物。

中國是姓名發展最早、最完備的民族,又是封建統治最嫻熟、最頑固的國度。人治和禮治的普通和規範化的套用使國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都毫無餘地沐浴在“三綱五常”的氛圍之中,反映在人名學系統里,從姓氏的產生、名、字的來源到諱名禁忌、諡號單名的流行無一不浸透著封建禮法的精髓。

中國人的姓名,源於上古,幾千年代代相傳,繁衍發展,源遠流長,縱貫如一。比起其它民族倉促上馬,病急亂投醫要豐富、有趣得多。單是姓名與法律條令這一點,華夏姓名的“法”、“禮”就大大的豐富、具體於其他民族。

在封建社會,皇帝的詔令可謂是法中之法了,最能反映姓名的法制態度的是天子、皇帝賜給臣民姓氏,即賜姓,它是統治者用來維護和加強統治的一種手段,是我國姓氏來源的組成部分之一。

賜姓之制,遠在氏族社會神話傳說時代就有了。《國語·周語(下)》說:“唯有嘉力以命姓受祀,迄於天下。”大禹就因治水安民有功,故“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賜姓曰妣,氏曰有夏。”關於賜姓之制,《左傳》有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上古三代,天子令諸侯,諸侯命卿大夫,許多姓氏之產生都要經過賜的手段。

賜姓之風,也經過“起承轉合”的歷程。上古三代所謂賜姓,都是在原本沒有姓氏的情況下通過天子之命而產生問世的。如舜時有一個叫董父的人,擅養龍,許多龍都飛到他的身邊,舜聽說此事後,非常高興,當即賜董父姓豢龍。後來夏朝出一個劉累,跟豢龍氏學習養龍,十分賣力地為帝孔甲養龍,孔甲見其技藝精良,就賜他為御龍氏。周朝,周穆王之龐妃盛姬死後,穆王為表示衰痛,就賜她的後代姓痛。

秦漢以後的賜姓有別於上古。多為最高統治者出於自己的意志,將別人已有的姓抹掉,換成另一個姓。一般情況下,新換的姓是早有的姓氏,這個時代的賜姓還有一大特徵,即賜姓的褒貶觀念十分強烈。

在封建社會,皇帝的姓是最為尊貴的。出於褒賞,攏絡等目的,各朝皇帝賜給臣屬的姓大都是“國姓”,即皇帝的姓。

漢朝劉氏登上龍庭後,不知是為了安撫,還是出於炫耀,就曾把與劉邦爭天下的楚霸王項羽後裔全部賜姓劉。李姓唐朝則將開國治政的文臣武將如徐世勣,安抱玉,胡大恩,郭子儀等賜姓李。對少數民族歸順的臣屬亦是如此。沙陀族的宋邪赤心就被賜以國姓,改姓名為李國昌,他的後代襲用李姓,在五代時,其孫李存勖就利用這個“李”姓建立後唐,即後唐莊宗。趙宋王朝時,朝遷所賜之姓都以趙為主,到了明朝朱元璋坐天下,朱姓又被朝廷作為攏絡人心的工具。明末收復台灣的民族英雄鄭成功就因為“相貌堂堂,屢建奇勳”而被賜姓朱,至今,東南治海與日本人都稱鄭成功為“國姓爺”。

與賜姓示龐,惠恩相反,統治者還把賜姓作為最嚴厲的手段,責令政敵改姓。漢高祖劉邦得秦天下,開國功臣、淮南王英布反叛未遂,劉邦嫌誅斬英布不足解恨,查宗問族得知英少年時曾為江洋大盜,受過黥刑,就賜其子孫姓“黥”。隋煬帝的大臣楊玄威趁隋第二次揮兵東征高麗時,起兵暴亂,後兵敗被殺,梟首示眾,隋煬帝效法前人,賜楊玄威後人改姓梟。

示懲的賜姓往往含有兇惡、不祥之意,而被賜者則多半是政治上的失敗者,“成者為王,敗者為寇”,賜其姓無疑是一種愜意的述志方式。虺、蟒、蝮均是青蛇、毒蟲之屬;蛸,章魚也,這些醜惡的東西就分別被唐、北齊當政者賜給判亂未遂的蕭響、武維良、李員、李沖諸公。賜姓改名是武則天發泄私憤、攻諂政敵的絕招。她曾改“叛臣”李盡忠為李盡滅,孫萬榮為孫成斬,突厥可汗默啜為斬啜。“蝮”字就是她為了表示對自己兩個叔父武維良與武懷遠的厭惡之情而強賜給他們的。為籠絡人心,武則天還把輔佐她的臣屬集體賜姓武,並將其面首馮小寶改名薛懷義,武氏可算歷史上賜姓名最多的君王了。

諸朝代的皇帝賜姓,並不只局限於國姓和醜性,也有皇帝一時興起賜予的,這樣的賜姓往往很幽默滑稽。東普明帝時,殿前都尉兼宮延講官余諷常與明帝議論朝政。一次,明帝心血來潮,忽然對余諷說“余者我也,諷者譏也,卿為此名,欲為聯之敵乎?”當賜將其“余”姓出頭的一豎抽掉,賜姓“佘”。余諷回家後,想到自己竟為皇上所忌,恐怖非常,乾脆改名“佘頑”,據說“佘”姓即由此而來。

洪武十七年,元朝工部尚書醜驢附朱明王朝,朱元璋嫌其名字太過鄙俗,當即賜其姓“李”,改其名曰“李賢”。南唐皇帝一次看見一位叫哀榆的大臣,覺得這個“哀”字在慶賀時不吉利,靈機一動,在“哀”字中間插了一桿,賜其姓衷。如此種種,皆是封建帝王為所欲為的話證。

封建社會是“家天下”,“朕即國家”,被皇上賜予國姓的人,不光圖個虛名,還能賺得實惠。劉漢王朝就曾明文規定,凡諸劉全家免一切徭役,且非劉姓不得封王。於是十多萬劉姓皇民都得以享受中級以上官員的待遇。至於那些被賜改姓的政敵,當然也得有所實際“表示”。朱明王朝時,朱元璋就把政敵陳友瓊及其主要部屬錢、林、袁、孫等姓後裔貶在新安江上為漁民,並不準他們上岸居住,不準入學讀書,不準參加科舉,甚至不準穿鞋子,真正無所不用其極了。

另外,不少皇帝還強行頒布姓氏高低貴賤排列表,以示皇族高人一等,前文已述,在此就免談了。

封建法規除了對姓氏的源起和發展大施淫威外,對於平名百姓的起名,也絲毫不放過,戰國專制度的主宰者制定了專門的命名法,憑其主觀臆想做準繩,叫大家都服從,符合標準的便合法、文雅,不合標準的就不合法,粗俗。關於這種情況的文字,《左傳》有專文記載。

桓公大年九月丁卯日,桓公的太子出生,桓公問其大夫申 ,應該怎樣命名,申繻便陳述命名須遵循五種方法、六項規條的禮制。

“公問名於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為信,以德命為文,以類命為象,取於物為假,取於父為類。”

這是講的命名的五種方法。桓公的太子因與桓公同生日,就依了“取於父為類”一條,命名曰“同”。接下來,申儒又講了命名的六項規條,云:“不以國,以國則廢名;不以官,以官則廢職;不以山川,以山川則廢主;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以畜牲則廢祀;不以器帛,以器帛則廢禮。”

六項規條,即避諱之濫殤。後來,關於避訊的各種奇形怪壯的規定浩浩蕩蕩席捲整個人名學系統,成為中國人名學受製法的最佳明證。鑒於前文已述,在此也來個避諱吧。“五法六規”和諱興之後,關於人名的取法,歷朝歷代的君主又都有各自的“御旨”。《漢書·王莽傳》載:王莽曾詔令禁二名。他認為“秦以前復名蓋寡,遂禁復名”。“匈奴單于,順製作,去二名。”五莽的長孫王宗,因自畫容貌被服天子衣冠,制銅印三顆,與乃舅合謀欲早承祖業,事發,宗自殺,為了表示嚴正公明,王莽鑒於“宗本名會宗”,乃罰其“以製作去二名,令復其名會宗”並貶官爵,改封號,以此說明去二名,是朝延的龐遇;恢復二名,則以示貶辱。如此一抑一揚,一褒一貶,單名之風便刮遍神洲,以至以後漢魏三百年,幾乎人人皆單名,《後漢書》和《三國演義》里的人名,單名占了98%。文武顯要,如劉備、關羽、張飛、諸葛亮、周瑜、黃蓋、孫權、曹操等;清一色的是單名。“建安七子”“竹林七賢”亦皆單名。具有諷刺意義的是,由於單名限字太少,復名頗多,與王莽同時代就另有一個大將軍叫王莽。王莽若知道其“聖諱”被犯,不知又該作何舉動。

王莽以後,新招又出現在宋朝。寓意有王霸思想的字眼,禁止取之為名。《容齋隨筆》云:“政和中,禁中外不許以龍、天、君、王、帝、上、聖、皇等為名字。”於是毛友龍,衛上達,方天伍,金聖求諸公只得改名為毛友、衛仲達,方大伍,金應求。”若是不改名,作何處置呢?《能致齋漫錄》有云:“恭覩政和中二年春,賜貢士第,當時有吳定辟,魏元勛等十餘人名,意僭竊,陛下或降或革。”當時名法之嚴,可見一斑。

謚是華夏姓名家族的特產,它從產生,發展到演變,無一不在皇權的督護之下。諡法作為古代典章制度與上層建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出現於周初,損於清末。其間雖被秦始皇以“子議父,臣議君”之名一度廢止,但仍健康長壽地榮華富貴了兩千多年。鑒於前文已述,作者在此不想強調諡法的繁文縟節,只想提醒一下讀者,姓名與法律條令的關係中諡法是一個不可缺的組成部分。

最後談談姓氏與婚姻法。早在周代,同姓不婚即見之於法律、制度的社會規範和約定俗成的倫理準則。《韓詩外傳》“周公制禮,百世不通”,規定只要是同姓,不論遠近親疏,即使相隔萬代,均不得通婚。什麼原因?《晉語》曰:“同姓不婚,懼不殖生”。怕近親結合影響優生優育。根據“同姓不婚”原則:“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因此,時人訂親前,先“男女辯姓,”遵循“禮之大司”,否則就是失“禮”甚至違法。孔聖人就曾因不懂“同姓不婚”法而差點被人誤解。

《論語·述而》講陳司敗問孔子,魯昭公懂不懂禮,孔子說他懂禮,陳司敗就對孔子的弟子埋怨孔子偏袒魯昭公,因為昭公娶了位與昭公同姓的吳國女子,違反了“婚姻法”。孔子後來明白過來,趕緊認錯,承認魯昭公不懂禮,此事才算了結。

先秦的同姓不婚制度雖陷於嚴厲,但它為種族走向繁榮,維繫和延續宗法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而到現在還有市場,並且“出口”到許多鄰國。如朝鮮高麗王朝時期,忠烈王昛曾於1308年下令全國,禁令同姓近親通婚。李成桂滅高麗後,援引了中國明朝《大明律》法典,對同姓婚者施以杖刑。1470年,朝鮮《經國大典》還規定,同婚異籍者也不準通婚,種種事例表明,姓氏在婚姻法中可謂重要矣!

古語云:“來而不往非禮也。”姓名處處受法律鉗制,它是否有反抗法律的時候呢?當然有,但卻是“以德報怨”,服務於法律。象法律程式中的無記名投票、法律條文中的著作權法,違法形式中的侵犯公民名譽權等,無一不是如此。鑒於頭緒太多,在此僅以著作權法作“法人”代表,簡要談談。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有權在作品上署真姓名、筆名或不著名。剽竊他人作品的,以自己名義發表即違反著作權法。繼前幾年著作權法制定後,今年元月,著作權法出台,圍繞此類的“名譽受損案”便接二連三地湧現,在此姑且不談這些人所盡知的腓聞,只給那些似違法又非違法的投機之徒亮亮醜:

1991年秋冬之交,上海各大書店上櫃一批武俠小說,展示了一些打著作權法“擦邊球”者的奇招妙術:櫃檯上同時出售分別署名“金唐”、“金康”、“全庸”的各類武俠小說,以種種近似“金庸”的姓名在封面上以行草書寫,許多不明就裡的讀者以為是金庸的又一力作,紛紛解囊搶購。書店和出版社為此大賺其錢,作者本人當然更是囊中豐實,只是可憐了那些虔誠的讀者,花錢買個當上,不免又對社會多了一層戒備。

此招其實不鮮,三十年代就有名巴全者作《冬》一書被人誤以為是巴金自己《秋》的續書;前幾年齊秦唱紅後,街頭巷尾又冒出了齊泰的帶子。世有法律,人有詭道,法死人活,二者鬥智鬥勇,互有勝負是自然的,這裡,只是給諸位提個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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