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平真詮》第33章 論財
原文:財為我克,使用之物也,以能生官,所以為美。為財帛,為妻妾,為才能,為驛馬,皆財類也。
徐註:財為我克,必須身強,萬能克制。若身弱,雖有財不能任,則財反為禍矣。財為人生不可少物,然必須有才能勢力,方能保守運用,可以護福,否則小人懷壁,徒獲罪戾耳。格局之中,單用財者甚少,如身強露官,用財生官;身強煞弱,用財滋煞;身強印旺,用財損印。身強喜泄露食傷者,用食傷生財;財旺身弱,用比劫分財為美。皆非單用財也。
原文:財喜根深,不宜太露,然透一位以清用,格所最喜,不為之露。即非月令用神,若寅透乙、卯透甲之類, 一亦不為過,太多則露矣。然而財旺生官,露亦不忌,蓋露不忌,蓋露以防劫,生官則劫退,譬如府庫錢糧,有官守護,即使露白,誰敢劫之?如葛參政命,壬申、壬子、戊午、乙卯,豈非財露?唯其生官,所以不忌也。
徐註:根深,謂藏於支中也。若天干之財,地支無根,是為浮財,不足為用。用之為財不可劫,若單以財為用,不可見比劫。葛造子申會局,壬水通根得氣,時透乙卯官星,身旺坐印,以財生官為用,有官護財,自不忌比劫。子平之術,以提綱為重,月垣財星秉令,故歸入財類,實非以財為用也,特財為喜神耳。用食傷生財者,亦不忌比劫,蓋有食傷化劫也。
原文:財格之貴局不一,有財旺生官者,身強而不透傷官,不混七煞,貴格也。
徐註:財旺生官者,用神在官,故以不透傷官、不混七煞為美。如以財為用,當喜傷官之生起財星矣。如己巳、癸酉、丙寅、庚寅,財旺生官,用神在財,雖透己土傷官,而巳酉拱合,己土之氣泄於金,傷官生財,財生官,更喜官臨財也,不忌己土之傷,為名利兩全也。
原文:有財用食生者,身強而不露官,略帶一位比劫,益覺有情,如壬寅、壬寅、庚辰、辛巳,楊待郎之命是也。透官身弱,則格壞矣。
徐註:食神生財者,用在食神,故不以露官星為貴。比劫生起食傷,益覺有情。若用財豈宜比劫哉?楊造庚金坐印,泄秀於壬;春木初萌,賴水培養,秀氣流通;寅巳藏火,氣象和煦,木得滋養。若丙火透則當用官,不能以食神生財為用矣。
原文:有財格佩印者,蓋孤財不貴,佩印幫身,即印取貴。如乙未、甲申、丙申、庚寅,曾參政之命是也,然財印宜相併,如乙未、己卯、庚寅、辛巳,乙與己兩不相能,即有好處,小富而已。
徐註:財印並用,最不易取,不比正官格之財印並用,並用神在官也,蓋需要佩印,必是身弱,而四柱又別無可取,財印相戰,不得已而用之。然財印雙清,隔離不相礙,往往富貴,非謂佩印即為貴徵,蓋無印則財多身弱,再露官煞,則棄命相從耳。身弱得印,用神即在於印,以行官煞運為佳,既可泄財之氣,又可生印,亦和解之法也。曾造甲乙通根於寅,財印雙清,期為佳耳。近見一造,癸巳、壬戌、乙巳、戊寅、亦財印雙清,中隔乙木,兩不相礙。壬癸雖不通根而進氣,傷官暗藏而旺,土燥木枯,非用印不可。為人絕頂聰明,早年享蔭茲,出仕為全省公路局長;逝於戌運亥年亥月申日申時,財破印,又值四沖也。又一造,癸酉、癸亥、戊子、丁巳、財印雙清,兩不相礙,時逢歸祿。行比劫運發財數百萬,為江浙之巨商,蓋以劫護印分為財用也。
原文:有用食而兼用印者,食與印兩不相礙,或有暗官而去食護官,皆貴格也。如吳榜眼命,庚戌、戊子、戊子、丙辰,庚與丙隔兩戊而不相剋,是食與印不相礙也。如平江伯命,壬辰、乙巳、癸巳、辛酉,雖食印相剋,而欲存巳戊官,是去食護官也。反是則減福矣。
徐註:此節殊足以淆亂閱者耳目,以吳造論,子月正財秉令,辰中乙木餘氣,財旺自生官,所謂暗官也。年以庚金閒神,財已旺不須食生,食亦不能傷暗官,得時上丙火去之,乃附帶耳之作用耳。仲冬水寒土凍,焉能生木?得丙火照暖,水得活動,木有生機,是以調侯為急,而用丙火,即無食神,亦當用印,豈以不相礙而用印哉?平江伯造,癸水日元,年有壬申,時逢辛酉,雖四月水臨絕地,而印旺身強,乙木無根,梟印奪食,自當以巳中之財破印為生官為用。乙木生財,並不礙官,何用梟印去食護官乎?
原文:有財用傷官者,財不甚旺而比強,輅露一位傷官以化之,如甲子、辛未、辛酉、壬辰,甲透未庫,逢辛為劫,壬以化劫生財,汪學士命是也,財旺無劫而透傷,反為不利,蓋傷官本非美物,財輕透劫,不得已而用之。旺而露傷,何苦用彼?徒使財遇傷而死生官之具,安望富貴乎?
徐註:此節議論亦有未當。比劫旺而財輕,自當以食傷生財為美,蓋財官印食,不過五行生剋之代名詞,克官者名為傷官耳。用傷官者,不乏富貴之造,豈以名詞之惡而憎之?汪造比劫誠旺,生於六月,土燥金脆,需要水以潤之,亦調侯之意;更泄金之艉,化劫生財,當以傷官為用也。財旺無劫而透傷,則須佩印;若無劫又無印,則財多身弱,安望富貴?所謂死生官之具雲者,不免故作迂曲之詞耳。
原文:有財帶七煞者,或合煞存財,或制煞生財,皆貴格也,如毛狀元命,乙酉、庚辰、甲午、戊辰,合煞存財也;李御史命,庚辰、戊子、戊寅、甲寅,制煞生財也。
徐註:毛狀元造,乙庚合而煞仍留,辰酉合而財化煞,所謂合煞存財,義殊未當。甲木生三月,木餘氣,火進氣,而金休囚時也。丁火揚威,制煞為用,而行運己卯,戊寅,丁丑,丙子,制煞幫身,所以貴也,豈合煞存財之意乎?李御史造,身煞兩旺,食神制煞為用,更喜土金水木相生相制,一氣流通,制煞生財,確為貴徵,特非財為用耳。
原文:有財用煞印者,黨煞為忌,印以化之,格成富局,若冬土逢之亦貴格。如趙侍郎命,乙丑、丁亥、乙亥,化煞而即以解凍,又不露財以雜其印,所以貴也。若財用煞印而印獨,財煞並透,非特不貴,亦不富也。
徐註:趙侍郎造,財藏而不破印,丁火化煞解凍,誠當富貴之造也。特其樞紐在印,用神為印而非財,若財透則黨煞破印,豈能望富貴乎。
原文:至於壬生午月,癸生巳月,單透財而亦貴,又月令有暗官也。如丙寅、癸巳、癸未、壬戌,林尚書命是也。又壬生巳月,單透財而亦貴,以其透丙藏戊,棄煞就財,美者存在贈者棄也。如丙辰、癸巳、壬戌、壬寅,王太僕命是也。
徐註:林王兩造,誠單用財者矣。巳月透丙火,真神得用,宜其貴也。但壬癸根輕,運喜幫身,中年之後, 運程西北(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體用合宜。早年甲午乙未俱不美,兩人所同。若謂因暗官而貴,則運宜財官;謂棄煞而貴,則煞固未當棄。理論似欠圓滿也。
原文:至於劫刃太重,棄財就煞,如一尚書命,丙辰、丙申、丙午、壬辰,此變之又變者也。
徐註:此造日元坐刃,煞露刃藏,身強敵煞,雖秋水通源,而身更旺,若非劫刃重疊幫扶,固不能用煞也;加以中年運程西北,化煞為權,財從煞化,當歸入偏官格中。今於財格中論之,誠變之變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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