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文化(9)

伊斯蘭婚姻與親屬

親屬關係是家庭的血緣和婚姻關係的擴大,從而形成家族。一個家族中和許多家庭之間,也須依照法制的原則維持良好的秩序和紀律。才能保證互相支持、親切關懷、合作統一的密切關係。伊斯蘭教法對親屬之間關係的制度和規定是多方面的,例如:

(l)男女婚配,求生存是人類的天性本能,不僅個人的衣食住行、健康、事業都是為生存,而且傳種接代、繁衍子孫也是受生存欲望的驅使。結婚與建立家庭是維護人類生存的最佳途徑和基本保證。《古蘭經》確認婚姻是“一個堅實的盟約”,先知穆聖的訓示說:“誰人成婚,誰便償還了他的一半人生債務。”伊斯蘭教法規定,任何非婚姻的男女性交都是“不貞”、“淫蕩”的非法行為,導致許多社會罪惡,而從合法呂的婚配家庭生活中享受無窮的夫婦恩愛、和諧安詳、天倫之樂,是真主給人類的特慈。

(2)禁婚制度。伊斯蘭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親屬之間的禁婚制度.母子、父女、繼母繼子、繼父繼女、兄妹或姐弟、養兄妹或養姐弟、叔伯侄女、姑母與侄子、姨媽與外甥。舅父與外甥女、岳母與女婿、公公與媳婦,雖為男女兩性,但不得結為夫妻。此為禁婚令,是為了保證家庭關係清白、感情純真、情誼長久,家人共同維繫固定不變的親屬關係。

(3)周濟親屬。社會上的貧富不均是自然現象,在同一家族中也會發生。教法規定經濟條件富裕的人應當幫助困難的家庭。尤其是對貧困親屬要特別照顧,照顧的對象以男性為主因為他還承擔著擔養家庭的責任,所以應得優惠。從經濟上幫助親屬是法定的責任,在交納天課或其他形式的施捨時。應當首先考慮親屬的需要。並且親屬應當獲得優先的份額。這是真主的命令。

(4)遺產分配。伊斯蘭教的遺產法規定。死者的遺產不可全部讓一個人繼承,而應按比例分散給他的近親。妻子、丈夫、兒女、父母、一兄弟、姐妹。他們都有獲得遺產的優先權。如果沒有最近的親屬,死者也可將遺產分給較為接近的親屬。伊斯蘭的遺產法既保證了活著的親屬獲得生活來源的規定,也從根本上杜絕了現代資本主義財富高度集中和壟斷的弊病。這個法制觀念雖然建於一千多年前,但是它對經濟分配製度所包含的思想,其中的革命性、社會性和先進性只有現代的人才能體會到。

(5)一夫多妻的問題。伊斯蘭教並非主張多妻制,一夫一妻是基本的制度。首先,一夫多妻的現象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被許可,如由於戰爭或自然災害造成男少女多的特殊時期,或者由於社會和家庭的其他原因,丈夫往妻子的同意下可增娶妻室。在實行穆斯林法制的國家,多妻的男子必須受到社會的監督和法制的約束,如在物質供養和感情的安撫上不許有所偏倚。對於沒有條件和信心盡到這些法定義務的男子,教法只許可他擁有一位妻子,多妻是非法的行為。其次,多妻的最大限量是四名,不象在中國的舊社會,富人和官僚的多妻既無數量的限制,對女性也無法律的保護,也不象現代的西方社會,虛偽地規定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對男女廉價的感情、值意橋居、婚外戀等混亂現象毫無法律的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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