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通過)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各民族佛教徒的聯合組織。其宗旨為: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團結全國各民族佛教徒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的思想,發揚佛教優良傳統,積極參力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世界和平的事業。

第三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教徒信仰自由的權利,推動教徒學習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法令,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制訂寺廟管理、收徒傳戒等具體辦法。

二、舉辦佛教教育事業,開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出版會刊,刊行佛教書籍,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三、團結和引導各民族佛教徒積極參加各項為人民服務的工作,舉辦和贊助社會福利事業。

四、積極開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

五、發展與各國佛教徒的友好聯繫,增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第四條全國代表會議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具體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成立理事會及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條本會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如果全國代表會議延期舉行,理事會行使職權到下屆理事會選出的時候為止。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任期四年。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依照理事會決定的工作方針領導會務。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全國代表會議民主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由全國代表會議或理事會禮請之。本會設名譽理事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聘請之。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輔佐會長、副會長分別領導和推動理事會各部門的工作。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之。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十條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組成顧問組,從事調研、諮詢等工作。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認可聘任。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項工作部門,舉辦各項佛教事業,如佛學院、佛教圖書文物館、佛教文化研究所、金陵刻經處等。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三條本會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都要充分發揚民主,對會務進行切實的討論和認真的協商,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內對本會工作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得根據必要情況在若干省、市、自治區設立分會;本會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佛協組織,在業務上進行聯絡和指導。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由各地寺廟和廣大佛教徒自由樂助,必要時得向政府申請補助。

第十六條本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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