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本用神命理學:卷上 總論

卷上 總論

論命理之起源

欲知命理,須察天理。不察天理,焉知命理。人事盡從天理現。

子平曾云:天地陰陽兩氣,降於春夏秋冬。各生其時,有用者吉,無用者凶。是以識天機之妙理,談大道之玄微。天既生人,人各有命,所以早年富貴,八字運限鹹和。

按命之出處,自陰陽兩氣而結成。降於四季寒暑之中。凡命之好歹,重在有用無用喜忌之間。是故推命,非窮究用神為不用功。其他各種格局次之。若推察用神,必先認清天機妙理四個字為標準。發用在於天理之間。人既由天而生,命之理由,亦自依天理而定也。非獨人焉,萬物亦由天地之氣而產生也。天以青氣降雨露,滋以地之濁氣實質之土。應時而產萬物,人乃萬物之最靈者也。欲窮究天理之法,惟有從金木水火土五物。於二十四節氣寒暑之中,觀其興衰,而定其去留。故曰人事盡從天理見。成敗方面,尚以八字與運限符合者為貴。若命與運相違,命中雖有用神,亦難望其發福。故曰早年富貴,八字運限鹹和。

論用神之大略

凡定用神,其法不可以太過,或不及而推想。常有弱格,即不及之命,忌生扶,而喜盜氣泄氣克制者。強格,即太過之命,反忌盜氣泄氣克制,而喜生扶者。第一須在變通之中用功夫。從寒暑中究其愛憎而定去留。自有一條用神之途徑隱約其中。有水木取用者,有木火取用者,有火土取用者,有土金取用者,有金水取用者。此謂助用神之生氣。更有火金取用者,金木取用者,木土取用者,土水取用者,水火取用者。何以衝剋之物,能並取用神耶。此理重在變通。蓋八字中適喜此二物,就以此二物並用之。用其所喜,何忌衝剋。又有僅以一物取用者。或金,或木,或水,或火,或土,不必他物取用神,亦不必用神去助他物。此種八字亦常有。惜乎命學家少有知其妙用耳。古書有用之以官不可傷,用之以財不可劫之論。皆書中之大略也。未能表明究竟。假如官星與傷官,均有益於日主,雖官星為有用之神,偶遇傷官,亦不忌也。又有某書載,不用財星儘可劫,不用官星儘可傷,亦執一之論也。每見官星雖非用神,不能傷之。財星雖非用神,亦不能劫之。例如木生於秋,以金為官,而官星非是用神,似乎火傷之亦無害。若日主忌見火,傷無用之官雖無妨,犯及日主亦忌也。譬如木生於秋,秋金利器,為制身之賊論,傷之本無害,然則初秋炎氣尚重,木畏火焚,火傷官仍作害物。故雖不用官星,亦不能傷也。財雖非用之物,似乎劫之無妨。若日主忌見比劫,則財雖無用,亦不宜劫之。總之定用神之法,至少須對方與日主並顧。最佳用神能顧三數方。然則用神不宜損傷居多數。神峰所謂,要在隨時變通。須知入眼分明,此兩句命學家可依之為條律。本書各節皆有變通意義,至於用神細則,詳載於五星論中。

論生克

金能生水,亦能害水。如水星旺,再逢金,豈不增其泛濫而害之也。水無生金之道,能救金。如初秋之時,金雖漸入旺鄉,陽氣尚重,尤忌火多,水則制火救金,然亦能害金。若於深秋及冬令以至初春,金性畏寒,見水反增其寒冷,豈不害金乎。若生夏令,去火匯氣,損益並見,亦無所用。

水能生木,又能死木。如於冬令嚴寒之際,水結冰凝,木之氣脈收藏於根,冰凍過冷根被傷,其木安得生存也,必致於死。又能害木。如春令木旺,正欲發展,見水則陰重,使其不能萌芽,豈非害耶。又能救木。如夏令及初秋之際,夏火炎炎,足以焚木,秋金銳銳,足以制木,若非水來制火化金,其木殆矣,是則水能救木也。

木能生火,又能害火。若夏日火氣熾盛,再逢木來生其勢,足以燎原,是則害火也。如於初春,木雖生矣,陰氣尚重,無火暖不能生長,是則火亦能生木也。且火又能死木。夏月火炎,燥木逢火,猶之乾柴烈火,木作灰飛,決死無疑矣。惟亦能救森,如秋令金重克木,則非火來除金救木不為功。

火能生土,土不能生火,但能害火。夏火雖炎,土多則晦其光。又能救火。冬火晦,遇水克,非土救之不可。

土能生金,金豈能生土。但能害土。如秋冬之際,子旺則母衰,豈不害土耶。又能救土。夏土雖旺,木來受敵,非金救不可。

金能克木,木亦能損金。金雖鋒刃之器,多伐木,必傷其口。是則木損金矣。又能害金。蓋春夏冬金衰。喜土助。木來損其用物,豈不為害。亦能救金。秋金逢土,多曹埋沒,非木來破,則永埋土中矣。

木能克土,土不能克木,能害木。初春之木,芽枝始放,土多根盤不發,則為害矣。又能救木。四季之木,其根必寬且大,如無土,性雖堅亦易倒。冬令水旺木枯,尤宜土製水培木,皆救木之良劑也。

土能克水,水亦能克土。洪濤滾滾,激流沖堤,土被漂沒,豈非土被水克。又能救土。火灼夏土,無生物之功,欲使夏水能產物,須得水來滅火以潤土。亦能害土。土在寒冬得火暖,而產生萬物。陰氣重而去熱度,增其寒以水凍,減其生產能力,是以害土矣。

水能克火,火亦足以克水。水淺遇旺火而乾涸。曬水之無形,與克無異。又能救水。時值冬令,水結冰凝之時,無火溫暖不能流通。

火能克金,金不能克火。能害火。火衰之時,賴木生扶。金來損木,以削火勢,害火無疑。此法害重於克。何也。例如身衰煞重之命,用印綬化煞。而煞雖制身,尚能助印綬之用神。金者火之財也。木之煞也,水之母也。水雖克火,而生木助火,所謂助用神。金害火,則盜火氣,克木之用神,又去助煞。命理最忌傷用神,故曰害重於克。又能助火。所謂太陽火忌林木為仇。得金去木,則陽光能普及萬方矣。

以上總述生克之法,皆合用神之喜忌者也。

論格局

本書專以敘用神為宗旨,以貢獻於研究用神家之需要。本書不談格局,希歷觀新舊書中,無不論之,故亦略表幾句,不另起爐窖。就各書之意義而述之也。古書所載入格者為貴命,破格則賤,所謂格局者,如朝陽拱祿拱貴夾醜,炎上潤下曲直從革稼穡之類是也。名目繁多,恕不贅述。此皆呆格性質,普通人亦常見之。此種八字,未必盡貴。又有傷官食神格,正官偏官格,正印偏印格,正財偏財格,及羊刃建祿格之類。神峰書中,不過表其性情惡劣與善良,並非完全作格局論。仍以五行之愛憎用功夫。命中所愛,雖惡亦喜。命中所憎,雖善亦忌也。不可以財官印食悉為善物。傷煞梟刃皆以惡論。所謂傷官格中,亦有君子,正官格中,能無小人乎。觀夫某書論,用財官印食四吉神者,運宜助之,用煞傷梟刃四凶神者,運宜制之,豈有是理也。苟如林省長造,庚金卯月,以梟神為用,豈非用財來制乎。豈知遇梟神運最佳。仆賤造亦庚金日生。印綬為用神。行戌土運。為一生最得意時也。如甲生午月,見庚金為煞,行火運。勝耶敗耶。請高明者試之。定有幾分把握。神峰十乾定格之論中,以甲生寅月為建祿格,卯月為建刃格。巳月為食神格,午月傷官格,申月七煞格,酉月正官格,亥為偏印格,子為正印格,辰戌醜未為雜氣財官格之類。按其書本重用神,其法暗藏天理,可稱為定用之導師。惜學者不察其中之妙用也。依十乾定格之論,並非提綱為格,乃以觀提綱而定日元之弱旺,閱其病藥說類,便明暸矣。子平雲月提取用,亦此意也。學者就以月提為用神,不明真理,不能得用神一條途徑,未免牽強誤人。又能有某書中載,依月乾定格之法,以月支暗藏最旺之物,透出天干,乃稱格局,再定用神。此理不易解。論用神不可損傷,凡命學者皆知之久矣,惟不識定用之法耳。鄙意以為八字如房屋,用神作棟樑,若某書以格局作廬舍,蓋廬舍較棟樑,更不能損傷。若廬舍損傷以至坍倒,則橋樑亦隨之而倒,其勢然也。至於格局,可以克可以制,用神亦可以傷之制之。逢傷,用神之運則敗,信而有徴。傷格局之運,依理更險矣。應概生之扶之。然事實常不驗。又觀某書載蔣委員長造。庚金傷官為喜神,何以喜神要制。余不敢言。事實庚金為病,以梟神為用也。因其金重火輕,運補用神之不足,格局究竟驗否,吾不敢必。故本書不重視。

論十乾化氣

化氣與格局,各書皆抄有舊文章。命學家多有不研究用神,專在格局及化氣之中用功夫。然則化氣論中,究有幾分之驗,余不敢妄談。大概專論化氣者,亦莫明其堂奧也。古書曾言,十乾化氣,有影無形。依此兩句,明明浮而不實。如以化氣為有理,當為命書之重要品。則甲己走土運是喜,乙庚踏金鄉必佳,丙辛利於水運,丁壬美在木地,戊癸行南方則發矣。結果則往往相反,所以化氣之道,不能重視,本書亦不多述。略敘幾句,以明輕重。查此法,有化旺不化弱之點,假如已土取用,木為忌神,生於夏令,適與己合甲。化土則佳。如生春令,木星正旺,豈肯化土從弱。尚有理可言耶。又有旺亦不化。每見人之八字,如冬水正旺,應喜火運,乾透辛金,運行丙火,應概化水變為劫財。所謂化合為凶。然行此運,十有九佳。以此類推。則化旺之說,又不實矣。總之化得用者,為佳。惟本星不致磨滅,如甲巳化土,則甲木未必化為無形。學者須留意,萬勿呆論而決休咎也。

十乾總論

子平之書,以甲為參天之木,曰直埋萬丈。又曰棟樑。乙曰花果之木。丙曰太陽之火,丁曰燈光。戊曰泰山,又曰城牆。己田園。庚頑金,辛珠玉。壬曰江河,癸曰露水。先人定名本非無因,後人誰能識得其中之妙。使學者無根可究,故淵海子平者,實言其深奧也。今以快刀斬亂麻之法,就近論之,但求其符合用神之道決之。木不問其有根無根,甲為雄壯之木,乙為花草之類,軟弱而細小。丙火明若太陽,言其性猛,丁火之光柔如燈燭,言其性微。見丙火奪冰鎮之句,當以奪光為劫財之意。古書云:失令難熔一寸金,此論休咎時代完全作燈光看。又云:得時能鑄千斤鐵,在旺相之際,亦能鑄千斤之鐵。結局曰:旺一爐衰一檠。觀以上諸言,明明以時令而定旺,豈可皆作燈光論也。諺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此之謂也。戊曰泰山,曰城牆,曰隄岸,究竟是何性質,人莫能識之也。古書亦不過大略。言其土性雄厚而已。己曰田園之土,當以薄弱之性耳。庚曰頑金,又曰鋼金,其力強,其性堅論之。辛金柔弱之體,其力遜於庚金。壬曰汪洋,言其性狂,癸曰雨露,為無力之水,真詮論十乾為氣質之別,亦無特殊根據可靠。總而言之,五陽與五陰為剛柔標準之可也。

論長生與墓絕

命理之中,有長生沐浴冠帶臨官帝旺衰病死墓絕胎養之道。長生者,猶人之初臨盆也。沐浴,即在臨盆後,而使之就沐也。冠帶,乃在自能穿衣戴帽之時。臨官,即專祿則在二十前後,血氣方盛之際。帝旺,即羊刃。如三旬前後,人之最強健之時也。衰乃近四旬,由壯而轉衰弱。病則四旬後,衰而乏力,易起疾病矣。死者猶五旬而後之人,風燭殘年。古人云,人生五十不為夭,即此意也。既死而後入墓,己無軀殼之完整,至是曰絕。其靈魂再去貪生。謂之始,十月滿足,又轉為養。自此循環不已。生生不絕。至於長生有理解不同之點,墓絕有於推命時應驗之處,是以分三項述之如下。

一長生

子平真詮以氣質為主。似乎帶點虛空,詳載於第三集中神峰辟謬所載。陽長生支中藏有生扶而有力。陰長生皆泄氣盜氣之物。謂這弱,然其中亦有未盡處,故再細述之。關於陽長生,惟壬丙長生為最有勢力。蓋丙火生寅月,印綬有氣,陽氣亦生,火亦隨母而旺,寅中又藏甲丙以扶助之。壬水生七月,申金當權,處暑之時,水亦有氣,蓋申藏庚金生之,壬水助之故也。甲木生在亥,亥中雖有壬甲生扶,不過冬令之木,究竟陰氣重。枝葉剝落時間。雖曰長生,其勢則遜於壬丙之長生矣。至於庚生巳月,戊生寅月,則尤遜於甲木。蓋甲雖生於枯朽時代。表面尚有亥中甲木助之。壬水生之。或稍轉點勢。若庚之生巳,戊之生寅,支中雖亦有比印生扶,無如皆在七煞當權之時。不過一點名目而已,所以庚戊長生,又遜於甲木。總之長生雲者,如人之初生,血氣未足,不可以旺相論。祿旺之地,乃真旺耳。

陰長生既以弱質,何以古書再當長生論。例如乙生午,丁己生酉,癸生卯,辛生子之類是也。其中亦有理解。假如甲生亥屬陽,順行,亥為長生起數,二乃子為沐浴,三為醜冠帶,四為寅臨官,第五數至卯即帝旺。乙為陰木,逆位而行,然甲乙同屬木,皆逢寅卯為祿旺。乙及逢寅為五數,四位卯,三曰辰,二曰巳,輪至起數而遇午,就以此為長生。余可按此類推。是以陰長生重於祿旺,長生乃起數之法,而虛偽之性,無足輕重。世人以長生為何等重要,不亦謬域。惟子息多寡用長生訣頗有靈驗。

二墓庫

辰戌醜未為四庫,辰為水庫,戌為火庫,醜為金庫,未為木庫,已見於三合之中。即申子辰成水局,火金木局亦然。甲生亥,輪至未適值墓庫。此乃普通之法,不待贅述。返之乙丁辛癸四位屬陰,逆行而數,得辰為金庫,戌為木庫,醜為火庫,未為水庫,戊己則從丙丁。以戌醜為庫。依理而言,必從陽而不從陰。夫逆行者,乃湊遇之象也。如乙生午倒數至第九位,墓地適逢戌字,即以此為庫。似乎俱有虛偽之意義。凡命學者,須要參考,逢此四者,為假墓庫推之可也。尤若甲庚逢辰戌,壬丙逢醜未之類推之。亦可也。

普通談命者,有墓庫喜沖之說,然從經驗所得,有沖好,亦有沖壞,總之土為喜神,不沖亦佳,若為忌物,雖沖無益,惟四庫逢刑,不論陰陽順逆,運至刑庫之地,不見破耗便見刑傷,十有八驗,尤其醜戌相刑則更驗。若子平真詮論,墓庫逢刑沖則不忌,刑沖未必成格,皆文人筆墨,何嘗試驗。妄說他書之謬,須知雖不忌沖,而必忌刑。成格忌刑沖之理,凡貴人必成格,莫非貴人之命皆無刑沖字也。即真詮書中亦有之也。

三絕處

甲絕於申,乙絕於酉,丙絕於亥,丁絕於子,皆煞居絕地。戊絕於亥,己絕於子,庚絕於寅,辛絕於卯,壬絕於巳,癸絕於午,皆偏財居絕地。命運之成敗,雖重於五行之喜忌,但依經驗所得,十乾若臨絕地,亦見有刑害。雖五行取為用神,亦難望其全美。談命理者不可不注意及之也。

論反伏吟

無論流年太歲,與日乾支相併者,謂之反吟。如甲子生日人,遇甲子流年,或有刑害發生,然則其為害也尚輕。又有流年太歲與日乾並,而支沖者,如甲子逢甲午之類是也。名曰天比地沖,其年害尤輕。亦有日乾支沖流年太歲之乾支者,謂之伏吟。例如甲子日逢戊午流年,欲呼曰天克地衝,其害則較以上兩側尤重。若五行中所喜之神,或能免其災害,尚有時乾支沖流年太歲者,其禍害較諸以上數則更重。更有日乾支與流年太歲乾支相合者,如甲子日逢己丑流年,甲與己合,子與醜合之類,名曰晦氣流年,其禍害更為重大。凡人命逢此種晦氣之年,犯及自身,乃見災耗,傷亡者少,犯及他人者,傷亡居多。輕重官訟疾病火災等事,然則並不應在當年,上下之年,亦或犯及。如甲子逢己丑,上年戊子,下年庚寅,亦須仔細。再查其五行喜忌,而定其害之輕重,苟能平安無事者,十中不過一二。若遇有喜慶之事,而免晦氣是非,亦或有之,但不多見耳。

論乾支之關係

此論大運之乾支,非命中之乾支也。關於乾支,本無所論,無如新舊書中,似有不同之處,故亦略述之。而無重要之可言,依情節卻亦重要。神峰論中,有乾能壓支之說,假如八字喜走金運而忌火鄉,適行丙申丁酉,金被火壓,雖達用神之方,亦難施力,似乎近理。但依經驗所得,逢丙丁固敗,至申酉運仍佳,所以上論,亦不過理解,難作事實。又某書載乾支作三七管限之法,無論乾七支三,或乾三支七,行運是否應驗於三七之年。若應驗者居多,乃可不論其理由之曲直,以三七轉運標準之。若與此法相違者,則不能依此而言也。按此法,與初學者有誤會之關係。為此敘明。又有古今書中,論行運,皆十年相連,不分上下五年者,苟如甲寅乙卯庚申辛酉等運,適上下同性,或可作十年之談,不分上下亦可。若逢庚寅甲申之運,有忌金喜木,亦有忌木喜金,何能十年混談。此各書之錯誤處也。總之行運乾支,須要分開上下五年,不能易其真理。吾人研究命學,須由應驗上用功夫,有一分之經驗,乃有一分之進步。既學此書,不得當玩具,亦不可作迷信論。所惜者,後學難能窺其堂奧耳。嘗見大運與流年相背者,究竟對於喜忌若何,假如運喜金水忌木火,適逢金水大運,木火流年,諸如此類,大概言之,大運為重,流年較輕,所以應大運為多數,應於流年者,不過十中之二而已。運與流年相背者,成敗較輕,大運流年相符者,成敗較重也。學者務必隨時試驗,勿以談錯為羞,方能達到進步之目的。

論子午與巳亥合

古書以子午為陽,巳亥為陰,此論吾不明暸。若子午幹頭皆為陽物,巳亥幹頭皆為陰物,又有地支六合,理應陰合陽,陽合陰,然則寅亥合,巳申合,觀此兩則,分明巳亥為陰,子醜與午未合,則子午為陽。再察其四生及四敗,而與六親生克之理,則不然矣。蓋巳亥從寅申,為四生,子午從卯酉,為四敗,尤其是甲見子為正印,午為傷官,巳為食神,亥為偏印。乙見子為偏印,午為食神,見巳為傷官,亥為正印,此則子午完全為陰,巳亥屬陽矣。究為孰輕孰重,余以為生克之道最關重要,非敢妄決,叨諸愛學君子論之。

論合婚之輕重法

合婚之法,始自呂才。所謂三元九宮八卦之說,神峰辟謬論中,悉已去之,無存在之必要。從中尚未辟盡,故本書再補述之。按五星之法,自軒轅大撓二式,首造甲子乾支以來,向無命書,唐代袁守成始著五星指南。以年為主,呂才合婚之法,由是而產生,亦以年為主。明代徐均作子平之書,以日為主,年為祖,月為父母兄弟,日乾為本身,支為支室,時為花果為子女,其理頗善。是以子平之書,風行邇遐,指南書由此而取消。既無指南書之存在,呂才合婚法亦應隨之以去,後學不明真偽,常以此法合配婚姻,豈不謬乎。凡正理合婚者,非以傷官與劫財雙方較重輕重則不可,總之婚姻乃天定,父母有愛子之心,擇配當地時間亦慎重。售斯術者,既明此理由,亦不宜敷衍了事,若專以生氣福德為上婚,不論刑沖,皆可合配,苟男命適逢休囚時,四柱又無比劫,女命生於旺相,加以傷官重重,其可配乎。今表明兩種性質,凡遇合婚,須重五行可也。

論六親之不清

六親之法,各書備載,不屬用神之內。本書本可不錄,無如新舊各書,所論不一,擬述混雜,故亦略言之。依古書,“皆是正印為母,偏財為父,比肩為兄弟姊妹,男以正財為妻,官煞為子,女以官星為夫,傷食為子。”某書述古法之無理,曰偏才為父,我克者財也。子無訓父之理,女以傷食為子,凡妻之子,即夫之也也,女之傷官食神,即男之官煞,而我之子,又來克我,以為謬說,理亦不合,兌偏才為父,又為偏妻,豈能父作子之妾也。印綬既為母,官煞為子,即印綬之孫也,不知官煞能生印,豈有以孫生祖之理。是以辟之為善。依某書所定之法,男女皆系印綬為父母,傷食同為子女,所謂夫之子即妻之子也。男以正財為妻,女以官星為夫,避免以下犯上之嫌。表面觀之,似乎理出於正,若究其中之意義,亦不盡善。若說子女同用傷食為子女,例如男以甲乙木,妻為戊己土,父母壬癸水,子女丙丁火,我子即妻子也。然而丙丁火生戊己土,子又去生母矣。戊己土生庚辛金為子女,妻子即我子也。所謂子又來克父矣。非惟克父,又去生祖父母矣。究竟甲乙生丙丁傷官為主,抑或戊己生庚辛傷食為標準,某收未曾表明。吾亦莫明其妙。故曰論六親之不清。鄙意以為,夫妻同體,夫或屬木,妻亦屬木,水星同為父母。丙丁皆作子女,三代相生,辟去金土兩星為最善。若見四代,丙丁生戊己,來犯壬癸水之曾祖矣,此論亦只當玩物,不能認真而誤世。總之古言六親無非以生生不絕之義為宗旨,若以一定要下不犯上之目的,惟有三行耳。

論正官

正官者,乃陽克陰,陰克陽之類也。如甲生酉月,乙生申月,丙生子月,丁生亥月,戊生卯月,己生寅月,庚生午月,辛生巳月之類。此謂正氣官星,乃本身之出處。如府縣官能管束人民,不使為非作歹,豈能為人民之用物也。惟四季雜氣之中,或財或官及虛官,而有取用之處。凡官星臨於歲月時中,謂之虛官,日主強,官星之氣不足,多數以財來生官。又有忌財者,獨用官煞來助。忌比印,尤喜食傷者。按傷官食神,乃官煞之官煞也。雖制衰官,暗中能生財,助官星之根。比劫者,官煞之財星也,官星既衰,不可再見比劫,盜官煞之氣。又斬官煞之根。印綬乃泄官星之氣,並忌之。日主強,官星亦有氣,須雙方比較輕重。苟如日主強過於官星,似以財生官,若雙方勢力不相上下,雙方皆不宜助。或以用傷食泄日主氣,而制官星,作雙方和解之神。如日主與官星並弱,此種八字,一生無出息,則不能用傷食。及財與比劫等類,惟取官印作雙方之兼顧。又如日主弱,官星強,不可用傷食制官星。蓋身弱亦忌泄氣也。大忌財神,只喜比劫奪財,而分官星之勢。最喜者,為印綬生扶,而敵其財官也。

論七煞及偏官

陽克陽,陰克陰,謂之七煞。如甲見庚,乙見辛之類是也。為殺身之利器。古書皆論其性情如虎,急燥如風,凶頑無忌憚,乃十惡之流,小人之類。要制服而成偏官,或用化合以挫其凶頑之氣,而入正道。論其性情,煞重無制化,八字頗多。不過稍具剛氣,頗能明理,亦不乏善良之輩。若以克身之患論,則每見有生扶七煞之命者,由是觀之,豈能完全凶物論也。無論生克制化,須觀八字中喜忌,而定去留。古書曾言,莫言身弱造化而為之衰,勿以煞多而為壽年之夭。要在隨時變通,須知入眼分明。此四句,亦命學者之寶箴,非惟論煞,宜變通。其他各節,亦貴隨機應變。

制之以力,不如化之以德。

論制煞不如化煞之義。要分兩端,不可混而述之。所論制煞者,傷官食神是也。凡煞用制者,身煞須並旺,喜傷食泄日主之氣而制煞。化煞者,印綬也,凡用化煞之命,要在煞重身輕之格,用印綬化七煞,並能生扶日主。此亦兼顧之法也。關於合煞之道,有喜合亦有忌合。如甲見庚煞,生於春月,行乙運雖能合煞,未必為佳。生於他月,或有愛合者。又如乙見辛煞,生初春,或秋冬之際,逢丙火來合,則喜。若在炎熱之時,雖曰傷官合煞,不能化水,反增熱烈之害,所以研究命理,無論對於何種八字,須各方並顧之。

偏官有制化為權,英俊文章發少年,歲運若行身旺地,功名大用福雙全。

按七煞多凶暴有權威,若得馴服而歸正道,反極有用,故曰有制而有權。此等八字,亦系煞重身輕之類,八字中有制,再達身旺之運,助起日元而敵之,自然功名大用矣。

食神制煞逢梟,不貧則夭。

其理以身煞兩強之格為例。喜食制煞,又能泄我之氣,雙方和平之法。若逢梟神奪食,而助身過旺,推動和解之神,則身煞惡戰無了期,非和平之道,故曰不貧則夭。

煞星重而行煞旺運,早赴幽冥之客。

煞星既重,身自不敵,再逢煞旺之運,制身太過,豈能言吉。然則早赴幽之句,似覺過重其詞,駭人聽聞耳。

傷官制煞,與食神制煞之兩較。

古書以為偏官不如食神制煞之顯著,其理雖善,其事實則無若是之簡單。如甲見丙制庚,乙見丁制辛煞之類,謂陽見陽克,陰見陰克則有力。又如甲見丁克庚,丙見己克壬煞,即陽克陰,陰克陽,為傷官制煞,有陰陽之隔,男女之別,其力較輕。以上所論,分別食神勝於傷官矣。是以普通談命者,見人之八字有七煞,不管日主與七煞感情若何,專指食神為無上吉星。但依病藥及變通方法而論,則傷官有勝食神之處,蓋煞既重要制,其煞必為病神,而日主亦不弱。如甲逢庚煞,得丙火制之,庚金豈能敵丙火,則病神已去,無起發可觀,乃平常人也,何貴可言。若甲逢庚而遇丁,此謂傷官制煞,力量有限,乃煞重製輕,其病未去盡,再達去病之運,乃為貴也。若八字有煞無制,及煞重製輕之命,則食神運勝偏官多矣。最好八字中,用傷官制煞,蓋八字既亦不弱,傷官乃透氣之物,而有威儀。煞之病亦未盡去,運上再逢食神制之為妙。無論任何八字,四柱必須有病,行運補其中和,此謂談命之要訣。蓋病者忌神也,藥者用神也,命中要病重藥輕,乃為佳造,若有病而無藥,則不取矣。古書云:煞輕制重,為人到底迍邅。煞重製輕,身旺總鬚髮達。觀此四句,即可明其意義矣。

陰為柔物,身遇刑克亦無傷。

陰者女也。凡女性主柔,雖見兇惡之物來克,亦能避其勢,則害輕矣。故曰身遇刑克亦無傷。

陽主剛權,原弱逢煞官而兩破。

陽者男也,男性剛,不問身勢何如,或在煞重身輕之時,適煞畫制,強欲交鋒,其禍害則重,故曰原弱逢煞官而兩破。

論用煞之大略

凡身強煞淺之格,大多以財生煞為主。如四柱財星重重,身主雖強,盜氣過多。或用化合之法以安之。然而合不宜多,多合反為仇。古書所謂群陽妒合一陰,如楚漢爭鋒之象。諸陰爭合一陽,不過蛙鳴蟬噪。觀此四句,亦可明合多之害。不但制煞太過,日主之氣,亦被盜泄盡。此等八字,惟有用煞印或官印,一路可通。凡用煞印或官印相生之命,大概病輕者居多。又有生煞皆立於不旺不弱之地者,用何法以治之也。惟有財印並見而解之。內中仍看財印之輕重,親其輕而遠其重。此類命造,用神亦難定。非用變通之法,難覓線索。尚有煞重身輕之格,不宜傷食制,大忌財生煞黨。喜見比劫扶身,尤宜印綬化煞以生身。

論官煞混雜

官煞混雜之論,各書皆有理解。有去官留煞者,亦有去煞留官者,柱見傷官而去官存煞,見食神則制煞存官。亦有去輕留重之說。苟如官煞並出,而無制無合,乃謂混雜。惟神峰稍與他論不同,其理以官煞相連只論煞,官煞各分為混雜。如年月上官煞並透,即是相連,皆作煞論。或官煞透於年時之上,謂之各分,乃謂混雜。此法亦近於理。蓋官星和善之性,君子之流,七煞者,凶神惡煞,小人之流是也。今官煞同處,有同化之可能,語云;近墨者黑,此之謂也。若官煞臨於年時上,則各霸一方,我行我志,故曰混雜。又論去留之法。以天干主動,則易動,地支主靜,則難去。似亦近理。總之無論混與不混,若得身勢強旺,力能勝其官煞便佳。神峰之結論曰:身強遇此多清貴,身弱重重禍百端,可以明其官煞混雜亦無關大局,甚至官煞混且重,財星亦大旺,日主極弱,亦有貴人在焉。論富貴命,神峰之病藥說類。偏枯為貴,頗有應驗。其法以大凡至富至貴之人,必先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然後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人命之妙,其猶是乎。夫命理之增益,非八字中增之,乃在運上去益之也。四柱亦宜見用神,宜輕不宜重。若忌神與用神並重,則病已盡,亦不貴矣。然則貴命非一定格局造就,多由四凶神排立於命中,用之得宜而成。蓋傷煞梟刃之類,性質精明,膽量過人,然後能達到大貴之目的也。

論正印

正印者,生身之母也。乃陰見陽,陽見陰之類。性質慈善,凡事能利己利人,與正官食神同為君子之流。凡正印等物取用,為生財有道,或有身旺忌比印之命,行正印運亦能維持現狀,大多無害於事,蓋慈母有愛子之心,子母不和,不過難望其助力,所以正印之物,利多而害少,如傷用神,則亦忌見。

論梟印

梟神即偏印,乃陽見陽,陰見陰,為繼母之類。凡偏印性質,表面文秀而親善,胸藏不測之機。苟取為用神,則較正印為尤美,具隨機應變之功夫,人所不能料也。若梟神而為忌物,則禍深重,所謂繼母不容,乃鞭笞備至,身無完膚矣。

論比劫羊刃

比劫與日主同性,為兄弟之類。比劫重而財散,凡散財之命,其性情必豪爽居多。故身旺之格,力能乘其財,何必要兄弟來分奪。或逢弱格,力不能乘財,宜以比劫分之為安。凡取比劫為用,總歸虛花無實惠。若四柱財神過多,日主弱極,遇比劫或可稍得其利益,惟羊刃運無論身弱,遇此煞益少而害多。

論傷官

傷官者,殺傷官府,不服官治,乃化外之人也。然傷官,亦有賢愚之別。喜自強,腹中秀氣充足。傷官能泄之於外,此謂好精氣。最好金水傷官,旺泄出地支,其人清秀多智慧,乃傷官格中之君子也。傷官若透於天干,則人雖聰敏,常有傲慢之氣。若為火土水木傷官,其性更驕,此種格局,如身弱則泄盡腹中精華,威武顯露,視人如無物,此謂化外之人也。宜以印製而歸正道。若逢梟神制之,則勇謀兼全,成為大偉人矣。凡傷官格,身旺宜化,身弱宜制,化者財也,制者印也。

論食神

食神者,知禮義,明廉恥之士也。只宜獨見一位,乃實貴之品,雖非用神,亦不宜傷。若見二位,則不貴矣。每有食神最喜“劫財鄉”之說,此論須分開講。如日主強,劫財雖扶食神,而助日主太旺,亦害也。如身弱財重,食神之氣亦盜盡,宜以比劫分奪財星,助日主兼助食神,所謂食神最喜劫財鄉者也。

論正偏財

我克者為財,陽見陽,陰見陰為偏,陽見陰,陰見陽為正。俗以財為養命之源,然則五行得用,固稱養命之源,或與日主臨對敵之地,則作害命之物看。身旺之格,大多喜財,亦有忌財者,但不多見。弱格雖忌財者多,偶亦有喜財者在焉。此論與普通法,似乎矛盾,須知五行自有不同之處,必須先明天理,方知喜忌之法也。

上論各節,皆談命之大略,其詳細載於五星用神之中,可為標準或參考也。

論四時之節氣

節氣與用神有連帶關係,按四時節氣,用由天理而變化,五行之性質,亦隨之而不同。欲知天理,先察節氣,然後求用神循序而進也。

初交立春,火始產生。此謂丙火長生在寅之意。如人之初生,血氣未足,不可作旺論,只存一絲生氣,也已表明長生論中,不再贅述。

雨水之中,木正榮。按正榮二字,並非旺極,又非初出萌芽之意,乃在其枝葉怒發之際,有漸漸轉旺之象。

驚蟄春分皆論木。此謂二月節中,木星正在旺相之時,大概他物可不必論矣。

其中輕重在三旬。總稱雖曰旺相,其輕重仍在上中下,三旬之中,可以分出。察其意義,無非推中旬為最旺之時,在春分前後各五天,猶人之中年,血氣方剛之候也。

木茂水聚清明候。交清明節氣,木性尚在茂盛時代,惟天道轉熱,水性漸衰,已在歸宿之際,無流動之勢,是則木尚藏,水則聚而成堆之象矣。

穀雨水土兩存形。

按存形二字,宜明其來去之分。蓋陽漸盛,土亦隨陽氣而存來之形質。水則陽氣愈重,其性愈涸,但存去之形質。大低一點潮濕而已,是以穀雨氣中,水土二物,只存形質矣。

立夏五朝尤是土。初交立夏五天之內,土性尚不大旺。五天后始得勢,而乘其財神。

土金相會旺中旬。氣交小滿,土有產子之力,而生庚金,謂之母子相會。即庚生己。不應在立夏節論起。小滿氣定長生,按事實,七煞當權,陽長生中最無力也。

小滿之時丙火用。並非以丙火為用神,乃此時丙火正在得勢之候,其氣正盛也。

火土芒種不須論。按不須論三字,非說其無力,乃謂此時火正旺,土亦正盛,明知旺相,不必再窮究其旺弱矣。

夏至陰生陽始極。交進夏至,陰氣漸生,乃陽氣旺之極矣。盛極而將有轉衰之勢。

一交小暑木存形。春日木旺,交進小暑,雖在失令,然其形質尚盛,枝葉正茂,其形榮極,其氣則衰,故曰小暑木存形也。

土最旺時交大暑。交近大暑,未土正旺,暑氣甚烈,土雖旺,而性焦燥,何能應時而產物,仍屬無用之類也。

立秋坤土五朝存。此謂立秋之後五天內,土尚不弱,雖金漸秉令,仍不言其泄氣過重,五天之後,則子旺而母衰矣。

坤土既生金自旺。坤土既生庚金,母衰子強,而金星又臨祿旺之鄉,猶人在血氣正盛之時也,金愈重而土愈輕矣。

時逢處暑水方生。交入處暑,水始產生。即壬生申。在七月之中旬,可知處暑前,水尚未生,雖印綬司權,水力尚不足,所以古人嘗曰:大旱不過七月半。即此意也。每見夏秋之交,伏暑正盛,易成旱災。處暑後,暑氣漸退,有甘霖矣。

白露秋分金旺極。凡五行臨帝旺之鄉,正旺極之時,金亦然也。此理與木星同。亦可分為三旬,秋分前後各五天,為最旺之時耶。

寒露七日尚言金。交進寒露七天之內,金星尚旺,七天后,漸漸收令而轉衰。亦不可完全衰弱論,因陰氣漸增,則金性漸減,逐時而失其勢矣。

火土聚時霜降後。霜降之後,土雖存其來之性質,其力則遜於穀雨時之土,蓋以寒暑氣候各別。穀雨之後,陽轉重,有母助之,霜降之時,前金後水,盜泄其氣,雖曰土旺四季,實則名目而已。火聚者,乃收斂時代也,不能透其光輝。木性收藏於根,無助火之功,是以火土兩物,皆聚集而不能活躍矣。

立冬乾氣水將盈。將盈者,將滿也。欲滿而不滿也。滿則溢矣,猶之旺極則衰也。待二候一朝,方用其水,此時水星正旺,方可用,亦非以之為用神,乃正旺得勢之時也。

木須小雪始能生。交進小雪木始產生,所謂甲木長生在亥,其理解已詳於長生論中。

大雪水生陰正極。大雪之時,陰氣正重,而水星旺極之際也。

陽生冬至火堪論。經曰:冬至一陽生,火乃隨之而來,此理當不可作旺解。蓋時值冬令,寒氣正重,何能有若干光輝。不過一點溫和之氣,回光一照,而即滅也。

小寒火絕卻言水。交進小寒,火氣仍絕,水尚得勢,上句言冬至之火,雖得溫和,進小寒仍絕,豈非一點回光,焉有實力哉。

大寒金土兩存形。金去土來,金則實去矣。蓋一方水旺泄氣,再則木性動而盜氣。金星正弱,何堪再受重重剝削,故曰實去。土乃虛來,蓋徒有四季旺土之名,其實木水分界之時,冬土本乃畏寒,水增寒而盜其氣,木克制之,土無能為矣。故曰虛來。總之土金兩物,此時只存其形質而已。

以上所述各段,乃五行生旺之理,再憑造化而定其興衰可也。各書皆載土旺四季,然則何能無輕重之別。關於命理之學,不可拘泥,須要變通。古書曾言,土無正位,寄生於四季,寄生者,借住之意也。豈有實權哉。如孟仲之月,金木水火乘旺之時,豈有土之地位存焉。僅在四立之前各十八天,金木水火自欲收束之時,而讓與土也。故曰土無正位。古書有云:寒土堪成稼穡功。謂衰土能成稼穡之意。未土母子皆得勢,可謂旺極,旺土難成稼穡格,只作炎火土焦論之。

論五行之性質

上已述四時之節氣,然後可以敘五行在各時之性質矣。所謂定用神之細則也。至於論用神之法,其重在於五行陰陽較量輕重為要素。

春金之用神

初春之金,性體柔弱,況殘冬適去,寒氣未除,尚喜火來溫暖,為護身之要物,既見火則金性稍具鋒芒,可以用比劫來助其形勢。如原八字中缺火暖身,則金雖多,亦不能施其威。所以初春之金,火不能省也。春日木漸旺盛,此之謂財旺身弱。若八字中木多,春金非但無削伐之功,反傷其柔弱之體。若再見水則泄金之氣,而又增寒。金力愈乏矣。是以水木兩物,皆不可取用,要以土來盜財神之氣,制水之源。而養金之質,助金之形,此時土性松厚而有溫和之氣,不致埋金,反能生扶。故並喜土。既喜火土兩物,土多不妨,火不可過多。

交進二月,木性火旺,金力愈減,此財神不能作為養命之源。誠害命之物也。水乃助木,兼泄金之氣,並忌之。此時陽氣漸盛,金性不畏寒,無用火之必要。惟喜比劫之物,分奪其財神,而助日主。最喜者印綬也。此類八字,見比劫而得名,遇印綬而獲利。

清明節後,陽氣已重,衰金忌火鍛鍊,不能作護身之物。而為制我之蟊賊。此時財金仍重,弱質之金,不勝其旺財,反足以滋助官煞而克日主,是以財亦忌見水乃泄身之氣,無所取用,惟以印綬與比劫,為正副用神耳,以印綬為正。

比  劫 煞

辛丑 庚寅 辛未 丁酉

梟神 正財 梟神 專祿

初六 十六 二六 三六 四六 五六

己丑 戊子 丁亥 丙戌 乙酉 甲申

辛金生於正月,雨水之時,木星正旺。天道尚寒,金性弱而忌冷,幸四柱不見水星,水泄氣增寒助財之患,八字中比劫專祿印綬雖多,無火暖之,難施其威,是以五行全恃丁火七煞透出,暖寒金有功。然則正月之丁火,其力尚微,月支寅木正財,雖能助煞,幸木不多,不然損土亦忌。今以土有寒水助金之功,與火併用。

梟  煞 財

己卯 丁卯 辛丑 甲午

偏財 偏財 偏印 七煞

初四 十四 二四 三四 四四 五四

丙寅 乙丑 甲子 癸亥 壬戌 辛酉

辛金生於二月,性質弱極,木性極旺,今見甲卯三木,柔弱之金不能克制,反為勞力,兼之丁午兩煞,隨之施威,制身太過,是以木火兩物,與我為敵對之神。四柱不見水星而無害,蓋水雖去火之物,一方生木亦忌。害重利輕之物,不見為妙。五行既無比劫分奪無用之財,全憑醜己二土之印綬,生扶日主而敵煞。亦得兩用之妙。隨以土而定為用神,運達水木火地,皆非所宜,自交戌土運而轉機,此時臨用神之運,獲利無疑。進辛酉運,比劫總歸虛榮,名譽難佳,只應付而已。

傷  財 煞

癸酉 乙卯 庚午 丙戌

羊刃 正財 正官 偏印

初五 十五 二五 三五 四五 五五

甲寅 癸丑 壬子 辛亥 庚戌 己酉

庚金生二月,春分之時,木性旺極,加以陽氣漸生,金性雖衰,不畏寒。柱中官煞重見,且貼身克制衰金,已見其病。再以乙卯兩木正財,助凶神惡煞,並盜其氣,癸水傷官,雖能制煞,一方泄金氣而生財,亦非所宜。酉金羊刃,無非助空氣。八字獨取戌土,偏印,以其善能化煞生身。有一物二用之妙。且喜不損,是以定為用神,此造行比劫運而得名,逢印綬以獲利,進羊刃則仙遊矣。

印  煞 食

戊寅 丙辰 庚午 壬午

偏財 偏印 正官 正官

初五 十五 二五 三五 四五 五五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庚金生三月,穀雨之時,陽氣已重,庚金乏力,柱中官煞重逢,克制日主,加以寅木又來助煞,木火之病已明。壬水雖堪制煞,而泄金氣,亦非佳物。辰土欲來助日主,奈被寅木克制,五行惟取年乾戊土,化煞生身,以作用神。是以幼年大運,皆非吉地。自交己未正印運以來,蒸蒸日上。庚申辛比劫運,名譽亦佳。達進酉運,臨羊刃以後,接連壬水食神,皆不宜矣。

論夏金之用神

夏令火星乘旺,官煞橫行。金體仍在,柔弱之際,豈堪洪爐鍛鍊。再加木來助火,則火勢愈猖獗矣。使金性鎔化,而不成器,難免傷其體制。八字中若見比劫印綬,火雖旺亦自能助形也。此所謂化煞生身之道。惟羊刃總屬無用。水雖能制火,亦不取用,以其泄弱金之氣也。按夏金,譬如花甲老人,四柱木火,如患感冒之症,普通談命,以為比劫護身,水來制火,所謂食神制煞,此皆呆論也。苟以食神傷官取用者,猶之病人進表藥也。凡表藥必散氣,年老之人,豈可全用散氣之藥,病雖愈而氣亦盡,無益於事,必用表而兼補,卻其疾病,而調理其體質,非印綬比劫而不為功。何也,以其能泄旺火之氣,而又扶助日主,所為制煞,不如化煞之為益也。

大暑之後,若金土過多,略見水木或不為害,然庚金生夏令,見土多似有剛暴之性,用神非他不可。

食  財 印

壬午 乙巳 庚戌 己卯

正官 七煞 偏印 正才

初九 十九 二九 三九 四九 五九

丙午 丁未 戊申 己酉 庚戌 辛亥

庚金生四月,煞重身輕之格。官煞毗連,只作煞論。巳火克身已重,無所謂長生。兼之乙卯兩木,又來助煞,為害非淺。壬水雖制煞,而泄衰金之氣,單顧一方,難作用神。今查八字,得己戌兩土正偏印,化火而生扶日主,得兩用之妙。乃定為用神。初運丙午丁未,一帶火鄉皆未利,進戊運漸入和平之境,直至酉金羊刃運,變更受環境壓迫,率至失敗。進庚運,連下戌辛等運,始復舊觀耳。

比  財 財

辛亥 甲午 辛未 甲午

傷官 七煞 偏印 七煞

初八 十八 二八 三八 四八 五八

癸巳 壬辰 辛卯 庚寅 己丑 戊子

辛金生五月,正衰弱之際,七煞當權,重重克制,未土本屬助身之要物,惜被兩午火夾合,而失生金之能力。亥水傷官,又不能制午火,反泄日主之氣,兩甲木透出,無用之財,宜藏不宜透。又去生煞,是又木火兩物,皆作病神。八字全仗年上辛金,分奪財神,稍減火勢,聊作和解之神,無如不足,再逢金土之地,名曰溫藥補身之法。

心田自造

印  印 官

戊寅 己未 庚寅 丁丑

偏財 正印 偏財 正印

初九 十九 二九 三九 四九 五九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庚金生六月,大暑未交,炎氣已重,丁火官星本非用物,又有兩寅木財神,助火作祟,四柱不見無用之水,則無患。全憑四土泄火氣,而生扶日主,為重要之神,俗以土厚埋金則大謬也。自交庚申辛運起,比劫幫身,出道頗早。名譽亦佳。進西夏運達羊刃之地,以至失業。自酉運至壬水運,十年之間,披星戴月,受盡風塵之苦,無甚良果。進戌運,臨用神之方,而入佳境。交進癸水傷官運,泄金氣,雖戊合類成火形,乃亦害物。操業失敗,豈能免也。自己未冬,乃滾入江湖而圖餬口,運蹙亦可畏矣。

財  劫 官

甲戌 辛未 庚辰 丁丑

偏印 正印 偏印 正印

初六 十六 二六 三六 四六 五六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丁丑

庚金亦生六月,未進大暑,火性尚烈。失令之金,難敵得時之火。加以甲木財星助火為患,幸有辛金,和服可去木,殺火勢而資日主,惟喜四土生之為合用,而今年逾花甲,觀其一生行運,惟有戌運全部為得意,其餘皆非所喜,無能取用也。

論秋金之用神

秋金秉令坐祿之鄉,強健無疑。再見比劫,其體愈剛,重逢印綬,其土易折。土加多而埋金,然金之性質,不論鋒銳無比,木總不宜過多。蓋金見木而伐之,木雖不能敵金,多伐則斧斤亦傷。雖曰秋金銳銳而乘財神,財多亦忌。所謂五行性質不同者也。

初秋之候,暑氣未退,金雖旺而煞亦不弱,所以火不宜多。喜水來泄金氣,又能制煞。並作財星之根。按七月之金,如人之在中年,血氣方剛,身煞有對恃之勢,雙方皆作病論,宜表不宜補。所以用食神傷官泄旺金之氣,制七煞,又能來生財,乃清解之法也。此謂身煞兩強,制鄉為福之道也。

仲秋之金,要以水木三物並臨,即謂之火煉水磨,鑄成鋒銳之器。用神惟取木火。大忌印綬與比劫耳。

季秋之金,天道轉涼,無須用水,仍以木火為主,不宜見比印。近冬金性寒,略已轉衰,稍見比印則不忌。關於用神,火為主木助之。

傷  印 印

壬辰 戊申 辛丑 戊子

正印 劫財 偏印 食神

初一 十一 二一 三一 四一 五一

己酉 庚戌 辛亥 壬子 癸丑 甲寅

辛金生七月,四柱不見一點火,適鑫逢戊子時,乃一位朝陽格局。應推富貴之命。何以又是普通人也。所以格局完全名目而已,少有應驗,惟朝陽格局,主人文秀是實。若當以成格論,少年金運應利,進水運應敗,但事實適得相反。此造少年金運平常,行水運名譽極佳。依蒸氣而論,初秋則喜水來生財,進白露,柱中水既重,不宜再達水運,若初進立秋節,見水或能聚財。此造生白露前一天,逢水而得虛名,欲獲實惠,必在甲寅運中。

偏  比 比

戊子 庚申 庚申 庚辰

傷官 建祿 專祿 偏印

初七 十七 二七 三七 四七 五七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庚金七月,地支申子辰會局,對於寅午戌之財官印,完全成為井欄義格。依古書重於格局者,又是貴命無疑,而不知仍是普通商人也。按命理,總以用神為主,此造四柱比印重重,宜用辰中一點乙木財神,而生官星。子水聊作財神之根,而泄旺金之氣。惟不能作用神。此造少年金土運次,水運尚可,惟以甲木運為最佳也。

印  比 印

戊戌 辛酉 辛卯 戊戌

正印 建祿 偏財 正印

初四 十四 二四 三四 四四 五四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辛金生八月,正在司權,勢力可以橫行天下。奈何母多拘留,使英雄不得出頭,此謂土厚埋金格也。支坐卯木,身旺應得之財,又不能破土,無如酉祿貼身相衝,分奪無餘。四柱又無火來制金存木,受虧多矣。出道以來,一帶水運,庸庸碌碌,惟甲木運破土,稍露頭角,以後醜運為最次,至丙寅運,則稱全美矣。

財  官 煞

乙亥 丙戌 辛未 丁酉

傷官 正印 偏印 專祿

初九 十九 二九 三九 四九 五九

乙酉 甲申 癸未 壬午 辛己 庚辰

辛金生九月,節近立冬,金性已寒,水不宜多見。秋金本忌土也。然則近冬,金性稍轉衰弱,雖有兩土,亦不大忌矣。若作強格論,宜以火制,今以寒性推算,當以火暖之。所以丙丁兩火,暖寒金有功,乙木財星,又來助官煞,格局純粹,雖不大發,亦得樂而無憂也。

官  印 傷

丙申 戊戌 辛丑 壬辰

劫財 正印 偏印 正印

初八 十八 二八 三八 四八 五八

己亥 庚子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辛金生九月,初交寒露,金性尚旺,四柱純是金土,助身太重,反不能顯揚。正所謂埋沒英雄。丙火透出,應作用神,雖有壬水傷官來制,妙有戊土護身,得辰戌對沖,衝出辰中乙木,聊作官星之根,是以木隨火併取膦用神,以上行運,皆在金土水鄉。現在仍在壬水運,傷丙火為忌,待進寅木運,方能言佳也。

論冬金之用神

冬日之金,形寒性冷,其質亦弱,見水陰氣重重,而增其寒。且泄衰金之氣,土為堤岸,能制水之源,為助身之要物,若見木多,寒金無削伐之功,勞而無益,反足以損其印綬。是以水木兩物並忌。要以火來溫其體,暖其性,然後其質健全,能施鑿伐之功。土能止水,使金性不寒,加以火來助之,無不利矣。比劫雖多,則無所用,此法與初春之金,大概相同。以官煞印綬並用,惟比劫有異耳。

財  官 比

乙亥 丁亥 庚辰 庚辰

食神 食神 偏印 偏印

初二 十二 二二 三二 四二 五二

丙戌 乙酉 甲申 癸未 壬午 辛巳

庚金生十月,初交立冬,天道已寒,兼之兩亥水相映,愈增其寒。使金星不能執化。五行得兩辰土塞水之道,而生扶庚金為美。最佳者,惟有丁火官星,為護身之本,加以乙木助之。然則木不宜多,其多則損土也。此造自四十八歲,交進午火運而後轉入佳境。夕陽雖好,將近黃昏,為日不多矣。

煞  比 印

丙辰 庚子 庚午 己卯

偏印 傷官 正官 正財

初八 十八 二八 三八 四八 五八 六八 七八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乙巳 丙午 丁未 戊申

庚金生十一月,大雪之後,形質寒冷,坐支午火,又被子水衝去,且以見水而增寒。辰土被合,則減助金之能力,八字全恃丙火七煞透出,以暖寒金,方成其器。是以有用。加以己土正印,制水助身,亦所喜之物。今以煞印並取為用,獨一卯木,能助丙火,不可再見而傷己土。一排水木運,皆非善地,進火運土鄉,始可言吉。

財  印 官

乙卯 戊子 辛丑 丙申

偏財 食神 偏印 劫財

初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丁亥 丙戌 乙酉 甲申 癸未 壬午

辛金生十一月,節臨小寒,亦在寒冷時代。子水增寒之物,妙有醜合。申金為柱中之閒神,雖無害,亦無益。五行得丙火虛官透出,暖辛金有功,兼之戊土正印貼身相助,是以取官印為用神。乙卯兩木,幸屬陰性,不傷陽土,而能助火,不可再見,多亦忌也。前行亥運應次,丙戌十年,惜乎太早,再逢火土之方,則又遲矣。

比  印 食

庚寅 己丑 庚子 壬午

偏財 正印 傷官 正官

初七 十七 二七 三七 四七 五七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

庚金生十二月,性質仍在寒冷之中。午火虛官,本為柱中之要物,坐支子水傷官,衝剋官星為最忌之神。喜得醜土合去,其功甚大。不然用神受損,真為乞丐之命也。再有寅木遙合午火,始得轉危而安。加以己土助之,始成普通之命。惟壬水透出,使寒未除,其病未清,宜以運補。所以前行一排金木水運皆次,自交巳火七煞運,乃達佳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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