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路財神靈簽 第八十一簽【中平(中吉)。壬甲】

五路財神靈簽 第八十一簽【中平(中吉)。壬甲】

請來對照破機關 幸有高台明月鏡 謀賴欺心他自奸 假君財物自當還

聖 意:訟莫欺。依本分。病遇醫。名休問。婚慎求。事審辦。孕保全。行人鈍。

東坡解:負人財物。欺賴自奸。幽有鬼神。顯有清官。

一朝照破。難逃其禍。每事依心。無施不可。

碧仙註:本分兩字。合天合地。若有虧心。神明共棄。

解 曰:此簽先難後易。欺人自欺。反惹其禍。只可修心向善。

暗有神明佑護。不可妄為。訟終凶事莫想。休求名利。

婚宜審可也。病者醫。行人緩。風水遷改。孕生女。

求財依本分。

釋 義:凡事在前半月。占者防小人侵害。財物欺賴在後。

半月占者主訟得理。財得利。病得脫。要當事。莫相欺也。

占 驗:江右一人負屈。屢訟未勝。後遇山東趙耀為按察使。

其冤始白。趙本清廉。且趙與照同應明月照耀之義。

又(清)同治。甲子。九月發逆陷漳州城時。(發逆指太平天國留髮)

晉江令葉公。為霖占此簽。至十一月。

果有高提台帶兵來剿賊。應高台破機關也。

又一婦人往府口探親。回時遺失一釵。遍尋無蹤。

因到廟占此。有為解曰。何不再向姻家覓看。

婦從其言。果於外戚門前府。照牆腳拾得銀釵。

己被糞穢遮蓋。惟一柄露出。故路人莫之知也。

此自當還句之應巧甚。

故 事

寇公任雷陽

宋。寇準。字平仲。下邽人。年十九舉進士。

真宗時知同州判。永興軍。盡心民事。

每日有一時之閒。則有一時之滯後。

拜相決策。成澶淵之功。出鎮大名眨雷陽。

準內儉外奢。寢處一青幃二十年。

仁宗朝贈中書令。封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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