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誌》卷中 材能第五

或曰: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猶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雞。愚以為此非名也。夫能之為言,已定之稱。豈有能大而不能小乎?凡所謂能大而不能小,其語出於性有寬急。性有寬急,故宜有大小。寬弘之人,宜為郡國,使下得施其功,而總成其事。急小之人,宜理百里,使事辦於己。然則郡之與縣,異體之大小者也。以實理寬急論辨之,則當言大小異宜,不當言能大不能小也。若夫雞之與牛,亦異體之小大也,故鼎亦宜有大小。若以烹犢,則豈不能烹雞乎?故能治大郡,則亦能治小郡矣。推此論之,人材各有所宜,非獨大小之謂也。

夫人材不同,能各有異:有自任之能,有立法使人從之之能,有訊息辨護之能,以德教師人之能,有行事使人譴讓之能,有司察糾摘之能,有權奇之能,有威猛之能。

夫能出於材,材不同量。材能既殊,任政亦異。是故自任之能,清節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冢宰之任,為國則矯直之政。立法之能,治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任,為國則公正之政。計策之能,術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三孤之任,為國則變化之政。人事之能,智意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冢宰之佐,為國,則諧合之政。行事之能,譴讓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任,為國則督責之政。權奇之能,伎倆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空之任,為國則藝事之政。司察之能,臧否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師氏之佐,為國則刻削之政。威猛之能,豪傑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將帥之任,為國則嚴厲之政。

凡偏材之人,皆一味之美。故長於辦一官,而短於為一國。何者?夫一官之任,以一味協五味。一國之政,以無味和五味。又國有俗化,民有劇易;而人材不同,故政有得失。是以王化之政,宜於統大,以之治小,則迂。辨護之政,宜於治煩,以之治易,則無易。策術之政,宜於治難,以之治平,則無奇。矯抗之政,宜於治侈,以之治弊,則殘。諧和之政,宜於治新,以之治舊,則虛。公刻之政,宜於糾奸,以之治邊,則失眾。威猛之政,宜於討亂,以之治善,則暴。伎倆之政,宜於治富,以之治貧,則勞而下困。故量能授官,不可不審也!凡此之能,皆偏材之人也。故或能言而不能行,或能行而不能言。至於國體之人,能言能行,故為眾材之雋也。

人君之能,異於此。故臣以自任為能,君以用人為能。臣以能言為能,君以能聽為能。臣以能行為能,君以能賞罰為能。所能不同,故能君眾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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