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下篇卷十三(4)

三.形格之五行。為相法之基礎關鍵。表面似無用。而根據頗重也。蓋具何種材料。為何種用途。成何種事業。萬不能以此而混彼也。如木主清貴而不權。土主大富而不貴之類是也。如形格認定確實。判斷自無錯誤也。

四.部位之界限。為相法基礎之二。蓋各有正當關係。附帶關係。連帶關係。萬不能越軌而妄語也。如耳輪主智祿。水星主衣祿。驛馬主達外。人中主子女。準頭主正財。印堂主官職。山根主疾厄。奸門主妻妾。兩顴主權柄輔佐之類是也。如部位認定確實。事實自無錯誤也。

五.目神之重要。此為全局之樞紐。外形內神故也。達摩測量法。以目神得十分之五。蓋富貴貧賤。壽夭勞逸。禍福死生。刑傷疾苦。剛柔智愚。皆繫於此也。中有一項兩項之合用。三項四項之兼併。萬不能呆滯而模糊之。如目神認定確實。標準自無錯誤也。

六.氣色之吉凶。此為行年之緊要關係。各有專司之吉凶禍福。是為趨吉避凶之決心而有益也。凡利中有害。而不先預應付。雙方牽制。而不捨輕全重。吉而不擴充。凶而不勇退。行動有危險。不以權利而貪惑之。不行動有危險。不以淫樂而迷戀之。萬不能執一不計二。勉強而顛倒。以致失其機會。蹈其陷阱。其誤根本。反其輕重也。如氣色認定確實。吉凶自無錯誤也。

七.聲音之結果。此為相法之求全關鍵。凡富貴貧賤。壽夭勞逸。其子女是否可靠。六親是否有輔。晚運是否安全。而聲音尚占多數也。萬不能以清秀而為貴。又不能以濁滯而為賤。如木形得鏗鏘之金音。而反受制及刑克。土形得清秀之木音。而反勞碌及冷退。火形得韻長之水音。而使挫折及危險。金形得躁急之火音。而反刑傷及破敗。水形得沉遲之土音。而反結怨及賓士。凡受克制不化者。皆有缺點。及消耗也。聲音如能確實認定。準繩自無錯誤也。

八.精神之蘊藏。此為相法之靈根智慧樞紐。又為壽夭事業之關鍵。蓋神過於形者貴而壽。形過於神者貧而夭。神充色枯者生。色潤神散者死。萬不能以真混假。以偽亂真。以藏蘊而認為不足。以浮露而認為有餘之類是也。如精神認定確實。壽夭自無錯誤也。

九.加減之乘除。此為相法全盤統計。以定其福澤。舍輕就重。以多勝少。而為判斷也。萬不能指定一部。指定一點。而呆滯定之。即認為如何好。或如何不好也。蓋部位有輕重之分。氣色有濃淡之別。時令有生旺之論。形質有宜與不宜之類是也。如加減認定確實。主因自無錯誤也。

十.生克之反推。此為相法之疑難格局。是為變法之關鍵。而有天道厚薄之氣候。時勢治亂之生機也。如格局好而反駁雜。格局不好而反發達。部位旺人丁而反刑傷。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濁者反賢智。清者反拙愚之類是也。蓋盛衰半數相反。地形多數相異。以及古怪精靈之局。每有單長。異常適余之格。每有缺點。如能確貫了解生克反推之理。認定自無錯誤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此為災禍損失。驚險死生之關鍵。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加數之傍厄。提前提後之應證厄是也。萬不能以部位好而輕視之。蓋應天地之氣數。陰陽之變機。如逢厄年之運。本屬損阻驚險。輕亦刑克疾厄。再有部位不好者。倍凶。再有氣色不好者。死亡無更改也。如能運用厄年。而認定確實。其驚損死生自無錯誤也。

公篤曰上列十一則。為相法之區段。入手之秩序。蓋相法有益於人。而復益於己。為涉身處世。進退趨避之南針。不可不知也。其要點有五。其一曰吉凶禍福。知之而先有預定。自不失著也。其二曰富貴貧賤。知之而不勉強。自無傾覆也。其三曰壽夭勞逸。知之而即自修。自不妄為也。其四曰妻妾子女。知之而先有布置。措施得當也。其五曰疾厄交際。知之而有準備鎮靜而不倉皇。取巧而不紊亂也。如能精心閱歷。自有玄妙之點。以上十一則。為入手之門徑。依次之程式。不可混亂而自誤也。

 

天道

公篤曰。相法於天道。頗占重要地位。蓋治世所出之人材不同。部位之用神不同。運限之推論亦不同也。其亂世所出之人材不同。部位之用神不同。運限之推論亦不同也。乃智識開化之早退。部位單重與兼併。運限提前與退後。所以盛世偏重於精神聲音。以內為用神。亂世偏重於形格氣色。以外為用神故也。其大抵在難易久暫四項耳。前篇雖略言之。尚未分類詳註也。故考查藝術各書。均宜重視其時代如何。採取用神如何。茲特分類如後。

一.極盛時代。其格局之取法。以厚重和蘊。神聚聲聚。渾藏氣充。以上列為用神。其發達也不易。其成功也持久。其運多提後。如某部豐隆奇突。有照應後至十五年。或提後十年。及八年者。皆持久之兆。以精神骨質聲音為用尤多。形格氣色次之。此為極盛時代之要法也。

二.次盛時代。其格局之取法。以停勻收藏。清秀安和。聲長進韻。以上列為用神。其發達也平穩。其為用也保守。其運雖提後。其部位則可前後照映。如某部豐隆清奇。則發達於部位之前。而安享於部位之後。有提後十年。及八年五年者。皆平安之運居多也。以形格聲音精神為用尤多。而氣色骨質次之。此次盛時代之要法也。

三.一治一亂時代。其格局之取法。以厚露奇突。清中合威。氣聚色潤。以上列為用神。其發達也離奇。其為用也權變。其運多正受以應證之。如某部清奇有勢。則發於某運。按其形質而論之。亦有提前二年三年者。亦有提後二年三年者。以形格骨質氣色為用尤多。而聲音精神次之。此一治一亂時代之要法也。

四.極亂時代。其格局之取法。以黃睛有煞。清奇威露。氣潤色紫。以上列為用神。其發達也冒險而成功。其為用也陰謀而權詐。其運多提前。如某部清奇煞露。凸突威銳。有提前十二年。及十年八年者。以形格之眉目。氣色與聲音為用尤多。精神骨質次之。此極亂時代之要法也。

五.次亂時代。其格局之取法。以清秀有威。敦厚凸突。神聚出入。氣色晶瑩。以上列為用神。其發達也。變幻而多頭。其為用也機智而捷徑。其運多提前。而可照應本部位。如某部清奇有勢。偏重一官一岳。一紋一色。有提前八年及五年三年者。以形格精神氣色為用尤多。聲音骨質次之。此次亂時代之要法也。

 

生機

公篤曰。相法有益於社會尤多。是為普通常識之術。古人多守秘而不宣。是誠何心歟。余考形格與事實不應驗。運限與部位不應驗。亦有兩相易位。完全相反者。何也。蓋有內外輕重虛實藏露之八項。不為無因也。又如兩眉修長清秀。細勻有勢當然合格。而至眉運駁雜萬分。無一絲一縷之機會。其兩目呆滯不清。或中嶽陷痕尖薄。而目運反為發達。或中嶽運名利雙收。此為易位之局。凡一官一岳。有特殊情形。皆關係一生。不僅本運為用故也。又如某部特殊。本應大發。然發不足者。則運可延長時間。或發達過量者。則運亦可減短時間。此又一法也。蓋形質銳露而煞重。或逢亂世而氣薄。均可提前十二年八年五年也。故正厄年中。而反發達。傍厄年中。必見破壞。其形質厚重而深藏。或逢盛世而氣厚。均可延後十二年八年五年也。故傍厄年中。反乘時機。正厄年中必經挫折。其和露相兼。厚薄相混。為正受之運。或提前二年。或延後二年。正厄傍厄均為平安。應證厄年中。必見災禍也。凡用法者。當於上列三項注意。考查已過之事實。而應何厄。則如其現行何運。應忌何厄也。又有第一度應正厄。第二度應傍厄。第三度應證厄。多為古怪奇兀之格局。以百分計之。不過二三分耳。而不有常也。凡形小身大。外濁內清。神倍於形藏氣含員。類似粗俗。而反精英。每應於此五項格局之中。持鑒者。更須細心考查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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