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的法定性
改名的法定性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公民有權更改自己的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改名之後,我們需要領取新的身份證。《身份證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要更改身份證的姓名,實際上相當於重新換領一個新的身份證。所以,必須首先更改戶口上的姓名,因為換領身份證要交驗戶口,身份證與戶口的姓名必須保持一致。
下面具體講一講公民變更姓名時有哪些規定。
關於改名問題的有關規定是: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僧人、道士、尼
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有很大難度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公民有權利變更姓名。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需要按以下程式進行:18歲以下公民變更姓名,由家長提交書面申請,父母離婚的,還需持離婚證影印件及父母雙方的申請;18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工作單位或街道證明,由民警調查核實後,報派出所所長審批。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
的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1)姓名變更
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16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6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
戶口登記機關只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有大範圍的民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寫一份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蓋章後帶戶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投檔案後大約7或15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明曾用名是什麼,現用名是什麼。
按照戶籍管理條例規定,公民可以改名字,具體流程如下:
①本人申請一份(基本情況,合理理由,新名字)。
②單位人事部門開證明。
③到派出所交申請,交證明,並填寫一張申領表,2周后即可辦理改名字事宜。
④改名字時帶上戶口本,再重新辦理身份證。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並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
《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複姓。
對於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單姓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複姓或者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
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①已簡化的繁體字;
②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③自造字;
④外國文字;
⑤漢語拼音字母;
⑥阿拉伯數字;
⑦符號;
⑧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
同時,《條例(初稿)》中還規定,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
條例實施後,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初稿)》還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②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定書籤字同意;
③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在校學生,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
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律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契約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