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心理學家如何定義心理異常
近代心理學家對心理異常的定義主要基於以下幾個關鍵標準,這些標準綜合考慮了個體的行為、情感、認知和社會功能等方面的表現:
-
偏離常態:心理異常通常表現為個體在行為、情感或思維上與大多數人的常態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偏離可能是統計學上的異常,也可能是文化或社會規範上的異常。
-
痛苦或不適:心理異常往往伴隨著個體的主觀痛苦或不適感。這種痛苦可能是情感上的,如焦慮、抑鬱,也可能是身體上的,如失眠、頭痛等。
-
功能損害:心理異常會導致個體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或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到明顯損害。例如,無法維持正常的人際關係、工作效率下降或學業成績下滑等。
-
行為適應不良:心理異常通常表現為個體在應對環境或壓力時採取不適當或無效的行為策略。這些行為可能加劇個體的痛苦或導致進一步的適應問題。
-
持續時間:心理異常通常不是短暫的現象,而是持續存在或反覆出現的。短暫的應激反應或情緒波動通常不被視為心理異常。
-
排除其他原因:在診斷心理異常時,需要排除由藥物、物質濫用、身體疾病或其他明確的外部因素引起的情況。
這些標準通常被整合到臨床診斷工具中,如《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和《國際疾病分類》(ICD),以幫助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進行準確的診斷和治療。通過這些標準,心理學家能夠更系統、科學地理解和處理心理異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