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心理師公會的理事監事有何規定

臨床心理師公會的理事監事相關規定主要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臨床心理師法》等法規制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理事監事的產生

  1. 選舉方式:理事及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通常採用無記名投票。
  2. 名額分配:理事名額通常為15至35人,監事名額為3至7人,具體人數依章程規定。
  3. 任期:理事及監事的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任一次。

二、理事監事的資格

  1. 會員資格:必須為公會正式會員,且具有臨床心理師資格。
  2. 專業資格:需具備臨床心理師執業證書,並有相關專業經驗。
  3. 無不良紀錄:不得有違反專業倫理或相關法規的紀錄。

三、理事監事的職責

  1. 理事會職責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 處理公會日常事務。
  2. 監事會職責
    •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財務狀況。
    • 審核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
    • 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

四、其他規定

  1. 會議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需定期召開會議,通常每3個月至少一次。
  2. 利益迴避:理事及監事在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務時,需主動迴避。
  3. 解職規定:若理事或監事有重大失職或違反章程行為,會員大會可依法解職。

以上規定旨在確保臨床心理師公會的運作公開透明,並維護會員的權益與專業形象。具體細節可參考各公會的章程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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