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心理師公會的理事監事有何規定
臨床心理師公會的理事監事相關規定主要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臨床心理師法》等法規制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理事監事的產生
- 選舉方式:理事及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通常採用無記名投票。
- 名額分配:理事名額通常為15至35人,監事名額為3至7人,具體人數依章程規定。
- 任期:理事及監事的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任一次。
二、理事監事的資格
- 會員資格:必須為公會正式會員,且具有臨床心理師資格。
- 專業資格:需具備臨床心理師執業證書,並有相關專業經驗。
- 無不良紀錄:不得有違反專業倫理或相關法規的紀錄。
三、理事監事的職責
- 理事會職責: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 處理公會日常事務。
- 監事會職責:
-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財務狀況。
- 審核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
- 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
四、其他規定
- 會議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需定期召開會議,通常每3個月至少一次。
- 利益迴避:理事及監事在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務時,需主動迴避。
- 解職規定:若理事或監事有重大失職或違反章程行為,會員大會可依法解職。
以上規定旨在確保臨床心理師公會的運作公開透明,並維護會員的權益與專業形象。具體細節可參考各公會的章程及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