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格心理類型理論

榮格心理類型理論是由瑞士心理學家卡爾·榮格(Carl Gustav Jung)提出的一種人格分類系統。該理論在1921年出版的《心理類型》(Psychological Types)一書中首次詳細闡述。榮格認為,人類的行為模式和心理功能可以通過幾種基本的心理類型來分類,這些類型反映了個體在感知世界和做出決策時的偏好。

榮格提出了四種基本的心理功能:

  1. 思維(Thinking):涉及邏輯和分析,用於理解和判斷信息。
  2. 感覺(Feeling):涉及情感和價值判斷,用於評估信息的主觀價值。
  3. 直覺(Intuition):涉及無意識的感知和未來可能性,用於把握信息的潛在意義。
  4. 感覺(Sensation):涉及直接的感官體驗,用於記錄和感知現實世界的具體信息。

榮格還提出了兩種態度類型:

  1. 外向(Extraversion):傾向於外部世界,關注外部環境和人際關係。
  2. 內向(Introversion):傾向於內部世界,關注個人的思想和感受。

榮格認為,每個人都有一個主導的心理功能和態度類型,這決定了個體的行為模式和個性特徵。榮格的心理類型理論對後來的心理學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特別是在人格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領域。基於榮格的理論,後來的心理學家如伊莎貝爾·布里格斯·邁爾斯(Isabel Briggs Myers)和凱薩琳·庫克·布里格斯(Katharine Cook Briggs)開發了著名的邁爾斯-布里格斯類型指標(MBTI),這是一種廣泛使用的人格評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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