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第2條
心理師法第2條是中華民國法律中關於心理師執業資格的規定。根據該條文,心理師分為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兩類。臨床心理師主要負責心理疾病的評估、診斷和治療,而諮商心理師則專注於心理健康的促進、心理問題的預防和諮詢服務。
該條文進一步規定,心理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並取得執業證書,才能合法執業。此外,心理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專業倫理,並持續進行專業進修,以確保提供高質量的心理服務。
心理師法第2條的目的是確保心理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保護公眾免受不合格或不合倫理的心理治療影響。通過這一法律條文,政府能夠對心理師的執業資格和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從而提高心理健康服務的整體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