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第10條

心理師法第10條是台灣地區針對心理師執業資格及相關規範的法律條文。根據該條文,心理師在執業前必須取得相關的專業資格證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具體內容包括:

  1. 執業資格:心理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資格考試,取得心理師證書後方可執業。
  2. 執業登記:心理師在取得證書後,需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取得執業執照。
  3. 執業範圍:心理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心理評估、心理治療、心理諮詢等專業服務,但不得從事醫療行為或開立藥物處方。
  4. 繼續教育:心理師在執業期間需定期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以維持專業能力並更新執業執照。

該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心理師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並保障民眾在接受心理服務時的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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