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根據中華民國考試院發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該考試旨在評量應考人是否具備擔任心理師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以下是該考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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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資格:
應考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學相關系所畢業證書。
- 持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心理學相關學分達規定標準。
- 其他經考試院認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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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考試分為筆試及口試兩階段:- 筆試科目:
- 心理學基礎理論
- 心理衡鑑與測驗
- 心理諮商與治療
- 心理衛生與變態心理學
- 專業倫理與法規
- 口試科目:
- 個案分析與實務操作
- 專業倫理與情境應對
- 筆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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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方式:
- 筆試為選擇題與申論題混合形式。
- 口試由專業評審委員進行,評量應考人之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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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筆試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且無任一科目成績低於50分。
- 口試成績達70分以上。
- 總成績為筆試與口試成績加權計算,達及格標準者方得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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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核發:
考試及格者由考試院核發心理師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依相關法規申請執業登記。 -
其他規定:
- 考試規則依考試院公告為準,若有修正依最新規定辦理。
- 應考人須遵守考試相關規定,違反者將依考試法處理。
此考試規則旨在確保心理師專業人員的品質,並保障民眾接受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權益。